北京市延庆区XX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身份证号
被告:李X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李X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后,李X于2026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拒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