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为辽宁本地村民,2005年与村委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承包210亩荒山栽种樱桃树,承包期限70年。2010年案涉区域划入沿海经济带重点开发片区,2016年全村启动整体动迁,当事人承包地块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单位仅完成地块登记测量,未对地块内樱桃树等地上附着物开展评估工作。
动迁期间征收部门发布公告,要求动迁范围内农户停止管护地上附着物,当事人被迫放弃樱桃园养护,果树逐年枯萎大量死亡,仅少量树木存活。此后多年当事人持续向征收部门申请对漏评樱桃树核算补偿,始终未得到正式答复。
2023年风电项目选址占用当事人承包荒山,辽宁省政府出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部分土地。2024年乡镇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占用7000平方米土地出具评估报告,仅核定补偿款2220元并办理款项提存,当事人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且未涵盖2016年漏评樱桃树损失,拒绝领取补偿款。
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市政府提交《补偿认定申请书》,申请对210亩承包地完整核算安置补偿,按照2016年动迁时点樱桃树现状追溯评估,但市政府收到材料后未出具任何书面答复。当事人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责令政府全面处理补偿诉求。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2016年全村动迁是否构成合法土地征收,是否存在樱桃树附着物漏评情形;
②风电项目给出的两千余元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市政府是否负有完整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③市政府收到当事人书面补偿申请后长期不予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3. 被申请人市政府答辩抗辩意见
一是主张2016年未正式征收涉案土地:当年动迁未取得省级政府征地批文,未正式征收当事人荒山,不存在附着物漏评情形,也未下达禁止管护樱桃树的通知;
二是风电项目补偿程序合法:项目已取得完整征地审批手续,评估机构依法出具评估结果,2220元补偿款已依法提存,当事人拒绝领取属于自身原因,行政机关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是无全面补偿整块承包地的法定责任:仅风电项目占用局部土地,其余地块未纳入征收范围,无义务对210亩荒山统一给予安置补偿。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案涉荒山部分土地已获辽宁省政府征地批复,且行政机关已进场施工,征收事实客观成立;2016年动迁阶段行政机关未对成片樱桃树评估登记,又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果园管护,造成果树大面积损毁,相关损失应当一并纳入补偿核算;市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定责任主体,仅针对局部占地出具极低补偿,未处理早年漏评损失,收到书面补偿申请后逾期不答复、不处理,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委托团队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政府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处理职责。
二、案件结果
1. 复议机关审理认定:当事人承包荒山部分地块已取得辽宁省政府征地批复,2025年3月行政机关已进场施工,土地征收事实真实存在;市政府作为县级征收补偿法定主体,未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未依法作出完整补偿决定,收到书面补偿申请后未予以答复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2. 复议裁决主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责令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补偿申请事项作出完整处理。
3. 权利告知: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次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律师价值
1. 归集全套征地审批、动迁档案证据,推翻“土地未征收”核心抗辩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委托后,完整调取辽宁省政府征地批复、2016年动迁测量登记材料、风电项目施工公告、现场施工影像等全套书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涉案土地已完成法定征收审批、行政机关实际进场占地施工,直接驳斥市政府“2016年未征收土地”的答辩观点,夯实征收补偿的事实基础。
2. 梳理漏评与果树损毁因果证据,论证追溯评估补偿具备合理性
团队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荒山承包合同、樱桃树种植记录、果园前后对比照片、征收部门禁止管护公告、多年沟通补偿的书面记录,完整还原2016年动迁漏评果树、行政机关强制停止管护导致果树大面积枯死的完整因果链条。向复议机关说明,因行政机关执法行为造成的附着物损失,应当追溯至动迁时点评估核算,不能仅以风电项目局部占地标准简单补偿。
3. 精准援引土地管理法规,定性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
团队律师援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明确县级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唯一法定责任主体,负有全面评估、足额补偿、答复群众补偿申请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既未作出正式补偿决定,收到书面申请后长期无任何回复,完全符合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应当依法责令履职。
4. 分层拆解行政机关全部抗辩理由,逐项反驳补偿程序、范围、事实瑕疵
针对市政府提出的三项抗辩意见,团队律师分层递进反驳:区分“前期动迁摸排”与“后期正式征地”两层事实,证明附着物漏评客观存在;指出款项提存不等于补偿义务履行完毕,补偿金额未覆盖全部果树损失;明确行政机关不能以仅局部占地为由,回避早年漏评附着物的补偿处理义务,完整瓦解对方全部答辩逻辑。
5. 复议全流程一站式代理,统筹材料整理、文书起草、案件跟进全环节
从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分类整理证据目录、撰写书面代理意见,到对接复议机关提交全套证据、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出具反驳材料、全程跟进复议审理进度,全部工作由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独立完成。当事人仅需提供承包合同、果园种植、沟通记录等原始材料,无需自行梳理复杂征地法律条款,高效推动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职的胜诉裁定。
6. 胜诉后规划完整后续维权方案,保障足额补偿到位
复议裁定下达后,团队律师向当事人完整讲解政府限期处理补偿申请的流程、果树损失核算所需举证材料;预判行政机关再次压低补偿、拒绝追溯评估的应对思路,提前整理果树市场价值、亩均产值参考材料;同步告知若政府逾期不处理或补偿标准不合理,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全方位保障210亩樱桃园全部损失依法获得公平补偿。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
1. 承包荒山、果园、苗木基地遇土地征收,行政机关未对地上林木、果树开展评估,存在大面积漏评;
2. 征收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农户停止管护果园、苗木,造成作物大面积枯死,行政机关拒绝赔偿该部分损失;
3. 征地项目仅对局部占地少量补偿,补偿金额远低于实际土地、附着物价值,且拒绝核算早年漏评损失;
4. 向县级政府提交书面补偿认定申请,行政机关长期搁置、不答复、不作出处理决定;
5. 征收方以土地未正式批复、补偿款已提存为由,推诿、拒绝足额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长期深耕农村荒山承包、果园苗木征地补偿、行政不作为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精通《土地管理法》及征地评估相关政策,擅长处理林木漏评、违法禁止管护造成作物损毁、政府怠于履行补偿职责等纠纷。团队能够完整梳理征地审批、地上附着物损失证据,精准认定行政机关不作为、补偿标准过低等违法情形,通过行政复议责令政府全面处理补偿诉求,一站式代理果园、林地征收维权案件,切实维护土地承包农户的土地与地上附着物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