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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跟踪补偿履职纠纷胜诉案例,十年拆迁承诺复议胜诉责令限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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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责令管委会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针对当事人提交的补偿安置书面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武汉当地持有合法宅基地及自建房屋。2015年城市工程建设启动,当事人房屋不在直接征收红线内,但因临近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噪音污染,当事人与其余36户村民一同提出拆迁诉求。街道办委托第三方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统一办理37户村民拆迁安置工作。

20151月,实施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明确拆迁补偿遵循“就高不就低”结算原则,同时发布拆迁安置办法,约定后续小区整体拆迁、补偿标准高于本次项目时,给予村民跟踪补差;同年6月,当事人与实施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房屋完成拆除,当事人领取补偿款并取得安置还建房。

20193月,该实施公司再次出具书面承诺,重申小区整体拆迁新标准出台后,对原有拆迁居民执行跟踪补偿。2025年辖区管委会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本次公示补偿安置标准远高于2015年拆迁标准。当事人依据两份书面承诺,要求管委会按照新标准补足补偿差额、协助办理还建房不动产权证,多次沟通协商均无结果。202510月当事人邮寄书面补偿安置申请,管委会仅留存材料,拒绝答复、不予处理。当事人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跟踪补偿、办证协助法定职责。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第三方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跟踪补偿书面承诺,是否对辖区管委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②协议约定“就高不就低”跟踪补偿的履行条件是否已经达成;

③管委会是否负有协助当事人办理还建房产权登记的法定职责。

3. 被申请人管委会答辩抗辩意见

第一,第三方公司出具的补偿承诺未经管委会审核,属于企业单方民事行为,不能作为要求行政机关补差的依据,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第二,当事人房屋早已拆除,补偿款、过渡安置费用全部足额发放,还建房已交付使用,当事人丧失原房屋土地相关权利,无权额外主张差额补偿;

第三,不动产登记由专门登记机构负责,管委会并非办证主体;还建房办证受阻是人防工程补建导致,实施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正在推进办证工作,管委会无相应履职义务。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管委会是辖区征地拆迁法定责任主体,第三方公司属于行政委托实施单位,其为推进拆迁作出的书面补偿承诺,法律后果应当由管委会承担;2025年城中村改造新标准落地,书面承诺约定的补差条件已完全成就,管委会无故拒绝履行跟踪补偿义务;同时管委会怠于配合推进还建房产权证办理,收到当事人书面补偿申请后拒不答复处理,不履行法定监管、补偿职责,严重侵害当事人信赖利益,当事人委托团队律师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管委会依法处理补偿安置申请。

二、案件结果

1. 复议机关审理认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武汉市征地拆迁相关规定,管委会系辖区征地拆迁法定责任主体;第三方公司受管委会委托开展拆迁工作,其基于拆迁安置政策出具的书面补偿承诺,法律约束效力归属于管委会。

2. 2025年案涉小区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新补偿安置标准正式实施,书面承诺中“就高不就低、跟踪补差”的履行条件全部达成,管委会负有处理当事人补偿差额诉求的法定职责。

3. 复议裁决主文: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责令管委会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针对当事人提交的补偿安置书面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4. 权利告知:当事人、管委会若不服本次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文书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律师价值

1. 全面归集全套书面承诺、拆迁协议证据,夯实信赖利益基础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委托后,完整调取两份书面承诺、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当年拆迁档案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清晰证明当事人是基于“就高不就低、跟踪补差”书面承诺才同意拆除自有房屋,该承诺属于拆迁补偿约定核心内容,管委会作为委托方应当全盘承受相关义务,从事实层面否定管委会“企业承诺与行政机关无关”的抗辩逻辑。

2. 精准区分行政委托法律关系,厘清法定责任承担主体

团队律师援引《土地管理法》及武汉市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明确管委会是本辖区征地拆迁法定责任主体,第三方公司仅为受托执行单位,受托主体为完成拆迁作出的补偿承诺,法律责任不能由企业单独承担,行政机关不得以未审核、不知情为由推卸补差义务,从法律层面锁定管委会履职责任。

3. 举证新标准落地事实,完整论证补差条件已全部成就

团队律师收集2025年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告、官方发布全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对比2015年原有拆迁补偿标准,直观证明现行补偿标准显著高于早年项目标准,完全满足书面承诺中“小区整体拆迁、新标准更高即补差”的约定,充分论证当事人主张跟踪补偿具备事实与合同依据。

4. 逐条驳斥管委会三项答辩观点,全方位瓦解对方抗辩理由

针对管委会提出的“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已全额补偿、无办证职责”三大抗辩,团队律师分层逐一反驳:一是拆迁补偿属于行政履职范畴,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二是足额发放首期补偿不代表免除书面承诺约定的补差义务,当事人合法信赖利益应当保护;三是管委会作为拆迁主管单位,负有协调、督促企业完成办证的监管职责,不能完全推诿至登记机构。

5. 复议案件一站式全流程代理,统筹文书、举证、沟通全部环节

从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目录、书面代理意见,整理新旧补偿标准对比材料,到对接复议机关提交材料、书面答复管委会答辩意见、全程跟进案件审理,全部工作由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独立主导。当事人仅提供早年拆迁留存的纸质文件、沟通记录,无需自行梳理复杂行政法律关系,高效推动复议机关作出责令行政机关履职的胜诉裁定。

6. 复议胜诉后提供完整后续维权指引,保障足额兑现补偿承诺

复议裁决下达后,团队律师向当事人完整讲解管委会60日内处理申请的流程、提交补差诉求的举证要点;预判行政机关再次推诿、压低补差金额的应对方案,梳理后续协商、听证所需证据材料;同时告知若管委会逾期不处理或处理结果不公,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继续维权,全方位保障当事人十年拆迁承诺顺利兑现。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

1. 拆迁时行政机关、委托拆迁公司出具“就高不就低、跟踪补差”书面承诺,后续新标准出台后行政机关拒绝兑现补差;

2. 拆迁实施单位出具书面补偿承诺,行政机关以企业单方行为为由,拒不承担补偿义务;

3. 多年前房屋拆迁,约定后续整体拆迁补差,新标准落地后向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对方拒收、不答复、不处理;

4. 拆迁安置还建房长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管委会、街道办互相推诿,不履行协调办证监管职责;

5. 基于拆迁书面承诺产生信赖利益,行政机关无故反悔、拒绝履行补偿约定,计划通过行政复议督促履职。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长期深耕武汉及各地征地拆迁补偿承诺、跟踪补差、行政履职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熟悉各地集体土地、国有房屋拆迁政策与行政委托法律规则。团队擅长梳理多年拆迁留存书面证据,锁定行政机关法定补偿责任,针对行政机关推诿、拒不兑现书面补偿承诺的情形,通过行政复议责令主管单位依法处理补偿诉求,一站式代理拆迁承诺兑现、安置办证、差额补偿类维权案件,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基于书面承诺产生的合法信赖利益与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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