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两名当事人均为辽宁本村村民,合法持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栽种林木,是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4年当地风电项目开工建设,输电塔基规划占用二人承包林地。街道办事处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发放任何补偿款的前提下,组织人员铲除林地树木。
二人先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违法占地查处申请,被告知补偿事宜只能自行与施工企业协商。2025年7月1日,两名村民共同向街道办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依法核算林地、林木损失并书面答复。7月10日街道办出具答复意见,称补偿责任归属用地、施工单位,街道仅能协调,自身并非补偿主体。
当事人不服答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同年8月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全部诉求。多层维权均无结果,当事人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街道答复、县政府复议决定,责令街道办依法处理补偿申请。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依据风电项目补偿委托合同,街道办事处是否属于法定补偿责任主体;
②县政府未核查委托协议直接驳回复议申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③两名林地承包农户能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诉讼。
3. 两被告答辩抗辩意见
街道办事处辩称:土地征收、林木补偿法定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局,自身无补偿职权;涉案答复仅为协调建议,不对村民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不具备可诉性;项目推进中已配合传达补偿标准,不存在履职过错。
县人民政府辩称:街道仅属基层派出机构,无直接补偿法定职权,复议程序完整合规,驳回请求于法有据;村民可通过民事途径与用地单位协商,救济渠道并未阻断。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街道办与供电企业签订书面补偿委托合同,明确由街道统一办理塔基占地补偿签约、补偿款发放,且项目补偿资金已拨付至街道账户,街道是实际补偿义务主体;街道办刻意回避合同约定,以无职权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出具的答复意见事实认定错误;县政府复议阶段未调取、核查委托协议关键证据,仅凭表面职权认定驳回诉求,复议结论明显不当。二人共同委托团队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两份文书,责令街道办限期处理补偿申请。
二、案件结果
1. 法院审理认定:街道与供电公司签订的补偿委托合同清晰约定,由街道负责塔基永久占地、临时占地补偿签约及款项支付,补偿资金已足额划转至街道账户,街道为案涉项目实际补偿主体;街道答复否认自身补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县政府复议时未核查委托合同、资金拨付核心证据,直接驳回复议申请,复议决定违法。
2. 一审判决主文: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意见;撤销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分别对两名村民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3. 诉讼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4. 权利告知:各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提交上诉材料,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律师价值
1. 调取补偿委托合同作为核心证据,直接锁定街道补偿主体身份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两名村民共同委托后,重点调取街道与供电企业签订的项目补偿委托协议、补偿资金拨付凭证,完整证明街道受委托全权负责占地补偿、资金已到位,彻底推翻街道、县政府“无补偿职权”全部抗辩依据,从根源厘清责任主体。
2. 论证答复具备可诉性,明确行政机关推诿答复实质侵害财产权益
团队律师向法庭阐明,街道答复直接否认自身补偿义务,致使村民林地、林木损失长期无法获赔,对财产权利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不属于单纯协调告知,完全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全面实体审查。
3. 指出复议审理存在重大事实疏漏,复议机关未尽全面核查义务
团队律师指出行政复议不能仅依据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简单下结论,必须核查委托协议、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县政府全程未调取补偿委托合同,事实核查残缺,据此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应当一并撤销。
4. 群体性案件统一统筹,合并举证简化群众维权流程
本案两名农户为共同原告,团队统一整理林地承包合同、树木被清理现场影像、补偿申请邮寄记录、委托协议全套共享证据,合并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庭审代理词,统一庭审抗辩思路,两名当事人仅需提供基础权属材料,大幅降低多人维权成本。
5. 诉讼全流程一站式代理,文书、立案、庭审全程主导推进
从起草行政起诉状、分类整理全套证据、撰写专业代理意见,到对接法院立案、庭审举证质证、当庭发表辩论意见,全部工作由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独立完成,高效推动法院同时撤销答复、复议两份文书。
6. 胜诉后完整规划后续补偿办理方案
判决生效后,团队向两名村民讲解街道重新处理补偿的完整流程,梳理林地面积、林木价值损失举证清单;预判行政机关继续推诿、压低补偿的应对方案,若重新处理结果不合理,同步规划二次复议、诉讼路径,保障林地林木损失足额补偿到位。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
1. 风电、光伏、道路等工程项目占用承包林地、耕地,街道、乡镇以无职权为由拒绝补偿;
2. 行政机关与项目企业签订补偿委托合同、补偿资金已到账,但互相推诿拒不发放;
3. 向街道提交书面补偿申请,对方出具答复称补偿找施工单位,自身不承担责任;
4. 行政复议机关不核查委托协议、资金拨付证据,直接驳回补偿复议申请;
5. 多人林地连片被项目占地,想要共同起诉撤销推诿答复与错误复议决定。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长期深耕风电、光伏等基建项目林地占地补偿纠纷,精通行政委托补偿法律关系,擅长调取项目委托协议、资金拨付凭证锁定实际补偿主体,针对行政机关“踢皮球”推诿补偿、复议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通过行政诉讼一并撤销推诿答复与错误复议决定,一站式代理林地林木占地补偿维权案件,切实维护农村承包农户土地附着物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