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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胜诉案例,涉案四十八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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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全部征收档案材料,完整梳理征收全流程时间线。提前预判行政机关会以“评估早于新政、多数村民同意旧标准”作为抗辩理由,针对性整理新法优于旧法、征收预公告为项目启动节点两大核心法律论据,提前规避行政机关抗辩陷阱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为安徽某村庙组房屋实际权利人,2007年通过房屋买卖交易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后续自行改扩建房屋并长期在此居住,当事人名下无其他住房。2021年当地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启动,该房屋划入征收范围。

20213月街道办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同年7月至10月,市政府依次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正式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实施单位完成房屋拆除工作,但当事人始终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未取得任何补偿款项。

202410月当事人向市政府提交安置补偿书面申请,相关单位未作出答复,当事人随即提起行政复议。20256月上级政府责令案涉市政府60日内处理补偿申请;202586日,市政府出具《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直接按照2013年老旧补偿政策核算,核定货币补偿总额四十八万余元。当事人认定该补偿标准适用错误、补偿金额过低,自身合法居住权益受损,遂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代理,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案涉补偿决定。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案涉征收项目应当适用2013年旧补偿政策,还是2021年新施行补偿政策;

②房屋重置补偿价按照2013年标准核算,还是2020年官方公布的全新重置价执行;

③当事人是否符合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标准,能否享受完整安置待遇。

3. 行政机关抗辩意见

征收机关辩称项目征收任务2020年下达、房屋评估工作2019年已完成,村内24户村民均签字同意按照2013年补偿标准执行,2021年新出台补偿政策不适用于本案已启动征收项目。

依据2013年经开区征收安置管理文件核算补偿,房屋评估价值37万余元、搬迁奖励2万余元、利息8万余元,合计四十八万余元,足额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

同时提出当事人户籍已迁出本村,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满足2013年政策内本地农业户口长期居住的安置人口条件,仅能发放货币补偿,不给予房屋安置。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出具的补偿决定,行政机关刻意适用废止多年的老旧补偿标准,与官方发布的征收公告内容相互冲突,补偿数额无法覆盖房屋实际损失,严重降低原有居住生活水平;行政机关对政策适用节点、重置价标准、安置资格认定均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自身无其他房产,仅依靠案涉房屋居住,现有补偿方案无法保障基本居住权益,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撤销违法补偿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依法核算补偿。

二、案件结果

1. 复议机关审理认定:20217月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时间为本次征收程序正式启动节点,2021年新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于当年2月正式实施,征收启动时新政策已生效,即便前期评估工作完成时间早于新政策出台,本案征收补偿仍应当适用2021年新规,行政机关直接适用2013年旧政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 202110月官方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统一采用2020年最新重置价格,案涉补偿决定无视公告明文规定,依旧套用2013年老旧重置价评估核算房屋补偿,直接造成补偿金额显著偏低,违背公平合理补偿法定原则。

3. 复议裁决主文:撤销案涉市政府202586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该市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书当日起60日内,依照法定标准、现行有效政策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处理决定。

4. 权利告知:当事人若对本次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复议文书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律师价值

1. 事前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预判行政机关全部抗辩思路,提前锁定核心法律突破口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全部征收档案材料,包含历年征收公告、新旧补偿政策文件、评估报告、行政机关答复文书、项目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完整梳理征收全流程时间线。提前预判行政机关会以“评估早于新政、多数村民同意旧标准”作为抗辩理由,针对性整理新法优于旧法、征收预公告为项目启动节点两大核心法律论据,提前规避行政机关抗辩陷阱,从根源推翻行政机关适用旧标准的逻辑基础。

2. 系统归集、分类整理全套权属证据,夯实当事人合法权利人身份与居住事实

团队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房屋买卖合同、改扩建施工凭证、长期居住证明、无房证明等关键证据,完整形成证据链条。针对行政机关以户籍迁出否定当事人居住安置权益的观点,重点提交无其他房产佐证材料,清晰证明案涉房屋为当事人唯一居住场所,老旧补偿标准无法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从事实层面论证原补偿决定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补强复议申请的事实支撑。

3. 精准拆解政策适用法律规则,紧扣官方公告条文指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严格区分新旧政策施行时间、征收预公告发布时间,运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律原则,清晰论证征收启动在新政实施后,必须适用2021年新补偿办法;同时单独援引202110月正式征收土地公告原文,指出公告已明文约定按照2020年重置价补偿,行政机关自行改用2013年标准,与自身公示文件自相矛盾,属于明显程序违法,清晰划分行政机关法律适用错误的两处核心违法点,复议说理逻辑完整、依据充分。

4. 核算补偿差额,量化证明旧标准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财产损失,强化公平补偿主张

团队律师对照2013年旧标准、2020年重置价、2021年完整补偿政策三套标准逐项测算补偿差额,清晰展示四十八万余元补偿金额与依法应得补偿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直观证明原补偿方案无法覆盖房屋、附属物、安置等全部实际损失,紧扣《土地管理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定要求,强化复议机关撤销原补偿决定的裁判理由。

5. 全流程一站式代理,全程主导复议程序,把控全部文书、听证、答辩关键环节

从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目录、代理意见,到对接复议机关沟通案情、参与案件书面审理、提交补充法律意见,全程由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独立主导,当事人仅配合提供基础材料即可,无需自行梳理复杂法律条文、应对行政机关复杂抗辩。针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答辩材料,团队快速出具针对性反驳意见,逐一驳斥对方全部抗辩观点,全程把控案件节奏,高效推动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违法补偿决定的胜诉结果。

6. 案件办结后同步释明后续维权路径,提供长效法律指引

在取得撤销补偿决定的胜诉结果后,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向当事人完整讲解行政机关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的流程、后续补偿协商注意事项,同时告知若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依旧不合理,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完整流程,提前规划下一阶段维权方案,全方位保障当事人征收补偿权益不受二次侵害。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

1.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刻意适用早已废止的老旧补偿政策核算补偿金额,拒绝适用征收启动后已生效的新补偿标准;

2. 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约定重置价、附属物补偿标准,但行政机关出具补偿决定时擅自更换更低老旧标准;

3. 当事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长期唯一居住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行政机关以户籍迁出为由否定安置资格,仅发放极低货币补偿;

4. 征收部门拆除房屋后长期不签订补偿协议、不发放补偿款,提交补偿申请后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

5. 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补偿金额明显偏低,无法覆盖房屋、装修、搬迁、安置实际损失,打算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深耕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征收领域多年,团队律师熟悉各地征收补偿政策、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完整办案流程,擅长处理补偿标准适用错误、安置资格认定纠纷、征收程序违法、补偿金额严重偏低类拆迁案件,能够精准抓取征收程序中的违法点,依托完整证据梳理、专业法律论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撤销违法征收补偿文书,协助当事人依法争取足额、公平的征收补偿,全程一站式代理拆迁维权案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房屋财产与居住保障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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