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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保认定行政纠纷胜诉案例,二审逆转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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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调取全套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团队律师清晰区分临时用地与法定建设用地的法律边界,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不能改变土地原有农用地属性;同时指出村委会擅自流转土地的行为违反土地承包法,不能作为土地定性依据,从事实层面彻底推翻行政机关定性逻辑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为河北省XX村民,1998年与村委会签订30年期合法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用途为农业生产,承包权属清晰有效。案涉土地仅在19961997年办理短期临时占地使用证,到期后未续期,也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性质从未依法变更。2004年当地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案涉土地归当事人家庭承包经营,判令村委会拆除地上建筑、恢复耕地并交还当事人耕种。

2014年该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征收范围。2024年底当事人向县人社局申请失地农民社保资格认定,人社局书面答复称案涉土地属于建设用地,不提取社保费用,不符合参保认定条件。当事人不服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人社局答复。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提起二审上诉。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案涉土地法定属性应当认定为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

②人社局以土地为建设用地为由拒绝办理失地农民社保认定,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③原行政复议决定、一审判决对土地性质、社保参保条件的认定是否合法。

3. 行政机关答辩抗辩意见

人社局及县政府辩称,征地批复文件中将案涉土地标注为集体建设用地;依据河北省地方政策文件,仅征收农用地才计提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建设用地不涉及社保提取;当事人土地不属于耕地,不满足失地社保认定标准,案涉答复、复议决定合法,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行政机关混淆临时用地与建设用地概念,在无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错误将承包农用地定性为建设用地,以此一刀切拒绝当事人社保申请;人社局未完整核查失地面积、剩余耕地、参保条件等法定要素,仅依靠征地批复片面认定土地性质,事实核查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未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认定,驳回当事人诉求严重侵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当事人委托团队律师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答复与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办理社保资格认定。

二、案件结果

1.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土地原始为农户承包农用地,临时占地证到期失效,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行政机关仅依据征地批复直接定性土地、拒绝社保认定,未全面核查失地相关法定要件,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2. 二审判决主文:撤销县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人社局出具的失地农民社保认定答复;撤销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失地农民社保资格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 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县人社局承担。

4. 文书效力: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律师价值

1. 完整归集权属裁判证据,还原土地原始属性,推翻“建设用地”错误定性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调取土地承包合同、早年生效民事判决书、临时占地使用证、地籍档案全套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团队律师清晰区分临时用地与法定建设用地的法律边界,明确临时用地到期自动失效,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不能改变土地原有农用地属性;同时指出村委会擅自流转土地的行为违反土地承包法,不能作为土地定性依据,从事实层面彻底推翻行政机关定性逻辑。

2. 精准纠正法律限缩适用问题,明确失地社保法定保障范围

团队律师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条仅要求保障全部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并未限定仅耕地可享受社保待遇,驳斥行政机关“只有农用地才计提社保、建设用地一律不予参保”的片面推定。同时指出人社局仅以征地批复定性土地,未核查实际征收面积、剩余耕地、农户失地程度等法定审查要素,属于未全面履行社保审查法定职责,法律论证完整清晰,被二审法院全部采纳。

3. 精准指出行政机关履职程序瑕疵,论证行政答复存在根本性违法

团队律师梳理人社局社保认定全流程,指出行政机关仅单一采信征地批复文字,未调取土地承包档案、法院生效裁判、临时用地到期证明等关键材料,未尽到全面调查核实义务,属于典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未纠正该重大事实错误,直接维持违法答复,复议决定同样不具备合法性,为二审撤销两份行政文书提供扎实法律支撑。

4. 针对一审败诉原因制定专项上诉策略,补齐一审举证、说理短板

结合一审败诉卷宗,团队律师梳理原审庭审遗漏的证据、未充分论述的法律观点,重新整理证据目录、上诉状、二审代理意见,分层递进论证土地性质、社保法律适用、行政履职三大核心问题,规避一审说理薄弱问题,精准向二审合议庭展示行政机关层层违法之处,实现二审案件全面逆转。

5. 全流程一站式代理二审案件,统筹上诉立案、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全部环节

从起草行政上诉状、整理全套对比证据、撰写庭审代理词,到对接中级法院立案、参与二审开庭举证质证、当庭发表辩论意见、提交补充法律材料,全部工作由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全程主导。当事人仅配合提供土地承包、征地相关原始材料,无需自行梳理复杂土地法规与社保政策,全程由团队把控案件走向,顺利实现二审翻盘胜诉。

6. 终审胜诉后提供后续社保办理全程指引,保障当事人顺利参保

二审胜诉文书下达后,团队律师向当事人完整梳理人社局重新认定社保的办理流程、所需提交材料、核查重点;预判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时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提前准备应对方案,指导当事人完整提交失地证明材料,确保后续顺利完成失地农民社保认定,长效保障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

1. 承包农用地被征收,行政机关以曾办理临时用地为由,将土地错误认定为建设用地,拒绝办理失地农民社保;

2. 人社局、自然资源部门仅依据征地批复单一文件定性土地,不核查承包合同、法院裁判等原始权属材料;

3. 行政机关限缩解读社保政策,主张只有耕地被征收才可享受失地社保,其他农用地不予参保;

4. 提交失地农民社保认定申请后收到不予认定书面答复,行政复议维持原答复;

5. 社保维权行政诉讼一审败诉,需要提起二审上诉,推翻原审不利判决。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长期深耕农村土地承包、征地失地社保、土地性质认定类行政案件,精通《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各地失地农民社保配套政策,熟悉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全流程办案规则。团队擅长区分临时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法定边界,纠正行政机关对土地性质的错误认定,打破行政机关一刀切拒办社保的违法做法,通过二审程序逆转不利裁判,一站式代理失地农民社保维权行政案件,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与长期社会保障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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