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XX年,当事人受他人雇佣,在某窝点内从事拨打引流电话的工作,为上游电信诈骗活动提供推广帮助,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包括组织者、管理者及具体操作人员等多个层级。
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被告人)委托郝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律师辩护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辩护工作。
一是全面查阅卷宗,明确从犯地位。 律师系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梳理各涉案人员的供述、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精准判断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当事人仅系听从主犯安排从事具体工作的底层从犯,参与程度较浅、作用较小、获利极低。
二是协助当事人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律师向当事人充分阐释退赃退赔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中的重要意义,协助当事人主动将全部违法所得一万三千余元全额退缴,以实际行动体现认罪悔罪态度。
三是整理并提交多项从宽量刑情节。 律师围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目标,系统整理并向法庭提交了以下情节:
当事人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家中尚有年迈老人与年幼子女需要照料,系家庭重要经济支柱。
四是撰写完整辩护词,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条款,撰写体系完整的辩护词,庭审中充分论证了当事人具备适用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律师的从轻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项从轻情节,最终判处当事人拘役四个月。
律师价值
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将"应受惩罚"精确到"罚当其罪"。 本案中,当事人从事引流电话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行为性质明确构成犯罪,但律师的辩护工作并未止步于"有罪"的认定,而是深入案件细节,将当事人从"共同犯罪的一员"中剥离出来,精准定位其底层从犯的角色,最终将刑罚锁定在拘役四个月这一较轻的刑罚幅度内。律师的价值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精准界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成功争取从犯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往往涉及多人分工协作,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差异巨大。律师通过细致梳理全案证据,将当事人"听从安排""从事具体工作""获利极低"的事实向法庭完整呈现,成功获得从犯认定——这是本案实现轻判的关键突破口。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法定情节的确立,为后续全部从轻辩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将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形成合力,叠加产生最大从轻效果。 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坦白的从轻幅度取决于如实供述的价值,退赃的从宽效果取决于退缴的比例和态度。律师不仅引导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更在开庭前协助当事人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一万三千余元——每一个环节都踩准了量刑从轻的关键节点,让三项从宽情节形成叠加效应,最大化地压缩了刑期。
三是为当事人守住拘役刑这一最低刑罚幅度。 拘役是刑罚中刑期最短的主刑(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且拘役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每月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与有期徒刑的羁押管理模式有本质区别。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践中,大量类似案件被判处实刑有期徒刑,而律师通过完整系统的从轻辩护,将当事人的刑罚锁定在拘役四个月——这是法定最低档次的刑罚,意味着当事人以最短的时间、最小的代价完成了刑罚执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个人生活、家庭照料和未来回归社会的影响。同时,当事人家庭中的年迈老人与年幼子女,也因刑期的最大程度缩短而得以更早与家人团聚、恢复家庭正常生活。
本案充分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聚焦证据细节核查与法律适用研判、从卷宗材料与事实认定维度挖掘突破点"的专业能力——在案件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依然通过精准的从犯地位认定与多重量刑情节的系统整合,为当事人争取到拘役四个月的最轻刑罚,让"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