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万余元劳动维权二审终审全胜|张露琪律师代理劳动者,驳回企业全部上诉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20XX)苏X民终X号,系江苏XX公司不服大丰区法院一审劳动争议判决提起的二审上诉案件,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江苏瀛鑫(大丰)律师事务所张露琪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动者B某委托,共同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原审阶段B某起诉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30年工龄合并计算的赔偿金XX元、延时加班工资XXX元、未休年休假工资XX元,一审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请。江苏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大上诉理由:一是公司两次处罚不属于一事二罚,解除行为合法;二是加班工资基数仅能按基本工资计算;三是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天数认定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无需支付全部款项。
B某委托张露琪律师参与二审,核心应诉观点:公司针对同一叉车违规事实先后作出两次处罚属于重复处罚,解除无合法依据;一审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计算口径完全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围绕是否违法解除、薪资计算标准两大核心争议全面核查全案证据与法律适用。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二审委托后,张露琪律师联合周超律师梳理一审全部案卷、处罚单据、钉钉沟通记录、工资台账、员工手册等原始证据,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逐条形成抗辩意见。
庭审辩论三大核心要点:第一,两份处罚均指向20XX年X月XX日叉车驾驶同一行为,构成一事二罚,企业时隔五个月再以此累加处分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据不足,监控无法证实员工挑衅、不在岗等加重处罚情节,企业解除举证不能;第二,双方未约定加班基数,依法应取劳动者正常劳动全部固定薪酬(底薪、岗位津贴、绩效),不能仅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第三,法律仅要求计算年休假工资剔除加班费,高温津贴、绩效奖金属于法定工资组成,上诉人主张扣除无法律依据,劳动者全年正常出勤,无需扣减年休假天数;同时重点论证跨关联企业调动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赔偿金自入职起全额计算,不适用分段计算规则,完整完成二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
三、判决结果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江苏XX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判决内容。
上诉人十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XXX元;
上诉人十五日内支付延时加班工资XX元;
上诉人十五日内支付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XX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公司自行承担。
三项款项合计838466.9元,本案为终审判决,企业须按生效判决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法院核心裁判观点:企业对同一违纪行为重复处罚,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据不足;一审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符合江苏省地方性法规;赔偿金计算年限自劳动者首次用工起连续计算,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四、律师价值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全流程,最终实现劳动者诉求全额终审维持,代理价值突出。
其一,二审精准击破企业三大上诉逻辑漏洞,紧扣一事二罚、薪资计算法定标准、工龄合并计算三大关键点,成功守住一审全部胜诉成果;
其二,熟练运用《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地方性裁判规范,纠正企业片面理解用工制度、薪资核算规则的错误主张;
其三,完整梳理一、二审全套证据链条,针对企业新增上诉观点快速组织抗辩论据,化解企业改判风险;
其四,兼顾三十年老员工跨集团调动工龄认定、大额劳动报酬核算等复杂劳动争议难点,一、二审全程一体化代理,最终帮助劳动者锁定八十余万元合法权益,实现维权全程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