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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萌律师代理原石商家,二审逆转一审判决,捍卫“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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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杨萌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上诉策略,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实现了案件的全面逆转,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杨萌律师代理原石商家,二审逆转一审判决,捍卫“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案

案件详情:

买家杨X在瑞丽市某珠宝店(杨萌律师代理)的直播间购买了57块翡翠原石,总价130余万元。其中4块原石被加工为成品。后杨X认为货物与预期不符,双方于202312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珠宝店补偿杨X5万元,杨X承诺“不得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商家主张退货、退款”。协议达成后,某珠宝店依约支付了5万元。

然而,杨X事后反悔,起诉要求解除所有合同并退还全部货款。一审法院竟部分支持了杨X的诉求,判令某珠宝店就其中3块加工为成品的原石退还货款11万余元,理由是商家未能充分证明加工后的成品就是买家所购的原石,未尽到“通知义务”。

代理方向:

杨萌律师在本案中代理上诉人某珠宝店。代理策略的核心是坚决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厘清委托加工关系中的责任边界。

首要论据: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杨萌律师在上诉状中首先并重点强调,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杨X在收取5万元补偿后又起诉,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反驳“通知义务”认定:针对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杨萌律师指出:

自认无需举证:杨X在一审中已经认可收到的成品是其购买的原石加工而成,根据“自认”规则,某珠宝店无需再就此举证。

责任主体错误:将原石加工为成品的是独立的加工师傅,与某珠宝店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某珠宝店作为卖家,其义务是交付原石,而非对加工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一审法院加重了卖家的举证责任。

责任比例不当:即便存在所谓的“通知义务”瑕疵,其违约责任也远未达到全额退款的程度,一审判决显失公平。

主张驳回全部诉请:基于调解协议的有效性,杨萌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杨萌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杨X未能证明该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加工成品的争议,法院认为某珠宝店是无偿委托加工,杨X未能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杨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重点阐述):

杨萌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堪称典范:

力挽狂澜,实现逆转:在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杨萌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上诉策略,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实现了案件的全面逆转,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捍卫“调解协议”的权威: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杨萌律师成功捍卫了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告诉人们,一旦达成和解并履行,就不能轻易反悔,从而维护了“契约精神”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杨萌律师清晰地区分了“买卖合同”与“委托加工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准确界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举证责任。他明确指出,一审法院混淆了这两个关系,错误地将加工承揽人的义务强加给了买卖合同的卖方。

树立正确的举证规则:他成功运用了“自认”规则,指出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承认的事实面前,对方无需再行举证。这一点对于防止法院任意加重当事人举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本案例适用于所有涉及“赌石”交易后,双方已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但一方反悔再次起诉的案件。同时也适用于涉及原石加工后,买家对成品与原石的同一性提出质疑的纠纷。

服务指引:

重视和解协议的起草:在与买家协商解决纠纷时,务必起草一份内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写明“此为最终解决方案”、“放弃一切后续追诉权利”等条款,并由双方签字或确认。

区分买卖与加工责任:在经营模式中,如果涉及委托第三方加工,应明确告知买家加工方的身份,并尽可能在加工过程中留存可追溯的证据(如标记、照片、视频等),但这并非卖家的法定义务。

保留“自认”证据:在诉讼中,要善于捕捉和利用对方当事人对己方有利的陈述,这些陈述可能构成“自认”,从而免除己方的举证责任。

坚持上诉:即使一审败诉,如果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也应果断上诉。本案就是一个绝佳的例证,一审的错误判决在二审得到了彻底纠正。


  • 1970-01-01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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