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萌律师代理“云赌石”买家诉“格式条款无效”纠纷胜诉案:买家以“主播夸大+告知书是格式条款”索赔6.6万被驳
案件详情
本案为“云赌石”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买家乙X于2025年初在某综合搜索平台入驻的B翡翠直播间观看直播时,先后多次下单购买已开小窗的翡翠原石,累计支付7万余元,本案乙X就其购买的其中3块原石(对价合计6.6万元)提起诉讼,主张:1. 直播间主播对原石“水头好、高冰种”等描述属于夸大宣传,导致其基于错误认知下单,存在欺诈嫌疑;2. 客服发送的《客户消费告知书》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免除了商家责任、加重买方风险,应属无效,案涉原石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排除范围,要求解除合同、返还6.6万元货款。杨萌律师系B翡翠直播间运营主体(某瑞丽市珠宝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杨萌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乙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乙X自行承担。
律师价值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赌石类交易的风险告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主播对原石的描述是否属于欺诈”,杨萌律师的代理策略围绕两大核心展开:
格式条款效力抗辩:首先举证《客户消费告知书》的内容已通过多重方式提示:直播间悬挂公告、下单后客服发送纸质告知牌照片、一对一发送告知文本,内容明确提示“原石有风险、主播描述仅个人观点、加工后不退换”,乙X在每块原石下单后均回复“确认”“确认扩窗”,属于对格式条款的明确认可;其次举证条款内容是“赌石”行业的通用风险分配,未免除商家主要责任、未加重买方不合理风险,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此外案涉原石已按乙X授权完成扩窗加工,属于“消费者定作”的商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排除情形,乙X主张退货无法律依据。
欺诈指控抗辩:首先向法院阐明已开小窗的原石仍属于“赌石”范畴,内部未裸露部分的品质仍无法确定,交易仍有射幸性;其次举证主播的“水头好、高冰种”等描述是基于开窗口可见部分的个人经验判断,直播间公告已明确“主播介绍仅作参考”,乙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判断,且该描述不属于“对商品质量、性能的确定性承诺”,不构成欺诈;此外举证乙X同期共购买7块原石,仅就其中3块(自称品质不佳的)索赔,其余4块未索赔,说明乙X认可交易规则,其“错误认知下单”的主张不成立。
本案既守住了“赌石类交易加工后不退换”的行业惯例,也明确了该类交易中“风险告知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边界,对同类案件有较高参考价值。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于已开小窗/已加工的翡翠原石交易纠纷,买家以“主播夸大宣传、风险告知是格式条款”主张退货的案件。服务指引:1. 直播间需在显著位置悬挂风险公告,明确“主播描述仅个人观点、不作品质承诺”;2. 每笔原石交易下单后,需单独向用户发送风险告知,明确“加工(开窗/扩窗/切割)后不退换”的规则,取得用户的明确回复确认(避免仅发格式条款不取得确认,容易被认定为未尽提示义务);3. 原石加工需保留用户的授权记录,加工后同步发送加工后照片、鉴定证书(若有),留存完整交易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