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信仅为担保签字,竟成共同借款人背负 65 万债务,律师介入促成调解化解债务危机石家庄XX推荐李海燕律师推荐
审理机关
石家庄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 原告:某银行(出借债权人)
- 被告 1:某某(实际用款人)
- 被告 2:某某(当事人,原夫妻一方)
- 代理人:李海燕律师,代理被告 2(涉案当事人)案件类型: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纠纷事实概述:当事人与某某原为夫妻关系,亲属因购房需要资金,因自身征信受限,劝说当事人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借款。当事人出于亲属信任,未仔细审阅合同文本便完成签字。后续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当事人咨询解除担保事宜,才发现自身在借款文件中身份为共同借款人,并非口头所说担保人。后实际用款人未能按期归还 65 万元借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两名被告共同清偿全部欠款。当事人内心难以接受,认为自身遭受误导,委托李海燕律师处理本案。
办案经过
当事人得知被银行起诉、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第一时间委托李海燕律师处理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调取借款合同、沟通记录、离婚调解文书、银行起诉材料等全部案卷材料,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当事人签字时对 “共同借款人” 身份不知情,仅听信口头担保表述,未充分尽到审慎核对义务,同时厘清共同借款人与保证人在法律责任上的巨大差异。律师多次与银行承办人员沟通,客观陈述当事人受骗签字、无实际使用借款、家庭遭遇婚姻变故等客观情况,向银行出具专业法律分析意见,同时协调实际用款人主动对接还款方案。多轮协商谈判中,律师兼顾债权人回款需求与当事人压力,反复沟通分期还款调解方案,提出延期还款的可行计划,引导各方换位思考,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在法院组织调解阶段,律师当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各方过错与风险,向承办法官提交完整代理意见,推动原告、两名被告达成统一调解方案,为当事人争取到暂缓承担还款责任的缓冲期限,暂时缓解巨额债务带来的压力,同时向当事人普及签署文书的法律风险,做好普法提示。
案件结果
一、处理结果
石家庄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实际用款人延期两个月后分期偿还全部 65 万元借款,若按期足额清偿完毕,则暂不要求本案当事人承担还款义务;若逾期未还款,当事人仍需依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调解核心理由
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前未仔细核对合同身份条款,自身存在疏忽;合同签字真实有效,具备共同借款书面外观,不能仅凭口头约定免除书面载明的还款责任。结合当事人未实际使用资金、受亲属误导、积极配合调解等情节,债权人同意给予还款宽限期。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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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XX推荐优选李海燕律师,擅长借贷、担保类债权债务纠纷,厘清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法律区别,多方协调银行与债务人达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债务缓冲期限,降低大额债务带来的生活压力。
代理方说明
李海燕律师代理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