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甘肃省陇西县XX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为林X,系甘肃省庄浪县农户;被告为马X,系甘肃省陇西县居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张某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朱红亮律师。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多次向原告借款。2025年9月14日,双方通过借条、欠条对借款事宜进行书面确认,载明借款本金、年利率5%、还款期限为2025年9月28日,同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维权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835元及对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庭审中,被告仅认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实际收到的借款135435元,对原告主张的95400元现金借款不予认可,同时辩称其曾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且仅认可3000元律师代理费。
二、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6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交欠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所发票等证据,佐证双方借贷关系、借款总额、利息约定及维权支出的事实。被告方提交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其曾向原告还款的事实。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开展证据交换与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证据证明目的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此前的还款行为发生在书面借条、欠条出具之前,相关款项已在对账时抵扣,与案涉借款无关;被告则对原告诉请的部分借款本金、律师费金额不予认可。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全部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借款本金、利息及维权费用承担等核心争议焦点逐一核查认定。
三、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一是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435元、截至2026年5月7日的利息4382.83元,合计139817.83元,并以1354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2026年5月8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二是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
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张的95400元现金借款未提交有效交付证据,无法佐证实际出借事实,法院仅采信有转账记录佐证的135435元借款本金。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年利率5%,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结合双方约定及实际维权支出,酌情支持合理律师费3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