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系陇西本地某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温X,委托公司员工李X及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朱红亮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被告为马X,系本地居民。
2023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达成装修合意,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为被告名下陇西县某小区住宅提供全屋装修服务,工程总造价97000元,施工工期75日。同时,双方对工程款支付节点、施工标准、质保范围及期限作出明确约定,预留总工程款3%作为一年期维修保证金,质保期自房屋竣工验收、交付入住之日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组织人员、采购材料进场施工,按期完成全部装修工程,并于2024年1月将装修完毕的房屋交付被告,被告随即正式入住使用。施工及入住期间,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000元,剩余款项长期未结清。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当面沟通等方式催要剩余尾款,被告均以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36000元;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5%支付自2024年1月房屋入住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X应诉后提出抗辩,主张原告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多项质量瑕疵,包括墙面开裂、板材起皮、柜门闭合不严等问题,且部分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原告未按承诺完成维修整改工作,因此不同意支付剩余尾款。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6年3月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结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特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朱红亮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本人到庭应诉,双方全程参与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全部诉讼流程。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围绕诉讼主张提交完整证据链,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工程款转账记录、双方微信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房屋已交付被告实际使用,以及被告拖欠工程款的具体金额、逾期未付款的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异议,原告方当庭抗辩,案涉房屋自2024年1月交付入住后,被告已实际使用两年之久,早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房屋瑕疵系原告施工不当导致,房屋长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损坏不应归责于原告。
被告为佐证自身抗辩理由,当庭提交房屋现场照片、视频光盘等材料,主张装修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原告未出具竣工图纸、未完成正式验收流程。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庭质证,对被告提交的影像资料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核实发现,该组证据拍摄于2026年,距离房屋交付使用已时隔两年,无法客观区分房屋现存问题是施工质量瑕疵,还是房屋长期居住使用产生的正常损耗。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口头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房屋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向被告释X司法鉴定的申请流程、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但被告始终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亦未预缴鉴定费用,最终未能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装修质量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
法庭结合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意见,对本案全部证据逐一核查认证,梳理案件完整事实,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被告马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装修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000元;二、被告马X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马X负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