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案件信息
1. 判决法院:山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4年12月
3. 代理律师:刘月刚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4. 代理当事人:第一被告人(本案财税公司经营者、核心涉案)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多人共同实施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全案共六名涉案人员,涉案发票份数多、税额规模大,属于法律规定“数量较大”的涉税重罪。
我方当事人经营一家财税管理服务企业,主营代理记账业务,为谋取非法收益,先后注册空壳企业、借用其他涉案人员名下公司开票资质,对外收取开票手续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当事人通过自有XX公司向数十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累计涉案税额211万元;同时明知其他同案人员控制的空壳企业无实际经营、专门用于出售发票,仍利用自身财税公司为其提供开票、代理记账配套服务,收取固定服务费。
全案分工清晰,当事人负责提供开票主体、操作开票流程、对接客户,是整个发票出售链条的关键环节,累计非法获利36万元。其余五名同案人员分别负责注册XX公司、下游客户拓展、提供开票资质,各自获取相应分成。
当事人因本案于202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批准逮捕,案件审理全程处于羁押状态,无前期取保候审,面临实刑羁押风险。侦查阶段办案机关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发票底联、企业登记材料、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等完整证据链,认定全案发票数量较大,依法应当追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案件移送法院后,全部被告人陆续完成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为量刑从轻奠定基础。
三、我方诉讼请求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律师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涉案发票、税额、资金流水、退赃材料等全部证据,结合涉税犯罪法律规定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诉求如下:
1. 当事人归案后全程稳定、完整供述全部涉案事实,配合侦查机关调取发票、资金相关证据,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 当事人自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可全部指控事实、罪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程悔罪态度诚恳,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3. 当事人主动全额退缴36万元全部违法所得,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属于重要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4. 当事人此前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记录,属于初犯,本次犯罪系经营财税公司期间法律意识淡薄引发,无多次涉税违法前科;
5. 当事人名下财税企业正常经营,承载正规代理记账业务,若长期羁押将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损害多名员工就业,家庭存在实际经营困难;
6. 综合本案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当事人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较低,经社区矫正评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四、案件结果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信我方全部辩护意见,结合六名被告人各自涉案金额、获利数额、退赃、认罪悔罪情况分档量刑,一审判决如下:
1. 我方代理被告人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全额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两名注册空壳企业的同案人员,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三万元;
3. 下游拓客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4. 两名提供开票资质人员,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
5. 全案各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涉案款项统一由扣押机关处置上缴。
一审宣判后,我方当事人认可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
五、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财税行业从业人员涉税刑事犯罪,辩护难点集中,案件压力较大。第一,罪名系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发票数量较大,法定量刑起点即为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基准高;第二,当事人是财税公司实际经营者,掌握开票渠道、操作全部开票流程,属于全案核心人员,公诉机关认定所有被告人作用相当,无天然减轻量刑地位;第三,当事人前期被逮捕羁押,长期关押于看守所,司法实践中已逮捕的大额涉税案件,适用缓刑难度远高于取保状态当事人;第四,涉案税额超200万元,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法院对涉税犯罪整体量刑从严。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开展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工作:多次会见稳定当事人供述,固定坦白、认罪认罚相关笔录证据;调取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夯实初犯从轻基础;协助家属筹措资金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向司法机关提交完整退赃凭证;收集企业经营、员工就业、家庭困难相关佐证材料,用于论证当事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羁押将产生额外社会负面后果;庭审不做无罪辩护,将全部辩护重心放在从轻量刑与缓刑适用上,分层论证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企业经营需要五大从轻情节,充分说明当事人悔罪彻底、无再犯风险。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可我方全部辩护观点,在三年起步刑期基础上,直接适用五年长期缓刑,大幅降低人身自由惩戒力度,区别于其他同案人员缓刑考验期限,体现对当事人全部从轻情节的综合考量。本案成功扭转当事人逮捕羁押、大概率实刑的不利局面,既兼顾国家税收犯罪打击力度,又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整达成当事人取保候审、适用缓刑的核心委托诉求。
六、律师价值
本案为数量较大的涉税重罪,当事人作为财税公司核心人员已被逮捕,基准刑期三年,实刑风险极高。代理后梳理全卷证据,固定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提交企业经营佐证论证矫正可行性。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获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免于收监羁押,最大限度降低人身自由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