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案件信息
1. 判决法院:山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3年03月
3. 代理律师:刘月刚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4. 代理当事人:本案第二名被告人(负责出行统筹、收卡验卡行为人)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多人协作涉两罪名网络犯罪团伙案件,全案六名被告人分为两类:两名行为人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余四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游另有收卡组织者另案处理。
2018年底至2020年8月期间,团伙整体实施收购、倒卖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第一被告人自行办理、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合计122张;我方当事人受上游组织者委托,在外地办卡环节负责统筹出行、安排住宿、核验银行卡及配套U盾,自身办理3张银行卡,另外收购、归集他人名下银行卡20张,还索要他人名下5张银行卡,合计经手28张信用卡,达到法律规定“数量较大”标准,依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全案涉案银行卡共计130张,全部流入电信网络犯罪资金链路,涉案流水数额巨大。我方当事人仅从中获利700元,涉案收益极低。其余四名被告人各自出售本人银行卡,卡内均流入多笔电信诈骗受害资金,以帮信罪定罪处理。
各被告人到案方式存在区分:四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成立自首;我方当事人与第一被告人系抓获归案,仅具备坦白情节,无自首法定减轻情节。案件审查及审理阶段,全部被告人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全部罚金。公诉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我方当事人提起公诉,认定涉案信用卡数量较大,存在判处实刑风险。
三、我方诉讼请求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查阅卷宗证据、银行流水、涉案轨迹、辨认笔录等材料,结合刑法及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向合议庭提交完整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诉求如下:
1. 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参与流程、收卡数量、上游人员信息,全程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2. 当事人全程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 当事人主动全额退缴全部700元违法所得,足额预缴三万元罚金,主动消除违法获利带来的社会危害;
4. 当事人非法获利数额极低,参与犯罪仅起到辅助、后勤配套作用,主观恶性较小;
5. 当事人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因法律认知不足参与涉案活动,再犯可能性低;
6. 综合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当事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请求法院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四、案件结果
合议庭开庭审理后,采纳我方大部分辩护意见,对从犯、立功两项辩护观点不予采信,结合各被告人涉案银行卡数量、获利、自首/坦白、退赃等情节差异化量刑,一审判决如下:
1. 我方代理当事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全额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团伙主要收卡人员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案银行卡数量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三万六千元;
3. 其余四名出售本人银行卡、构成帮信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全部适用缓刑,罚金五千至一万元不等;
4. 全案所有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涉案银行卡内账户余额及孳息依法追缴处置。
判决送达后,我方当事人认可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五、律师视角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近年高发的涉“两卡”刑事犯罪,辩护存在多重不利难点。第一,当事人罪名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案信用卡28张,达到数量较大入罪加重标准,量刑区间偏重;第二,当事人系抓获归案,不具备自首这一核心减轻量刑情节,对比四名自首同案人员,量刑天然处于劣势;第三,当事人全程参与外地办卡、验卡、归集银行卡关键环节,公诉机关不认可辅助从犯地位,不存在层级减轻量刑空间;第四,涉案130张银行卡全部用于电信诈骗资金流转,侵害众多群众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两卡类犯罪整体从严打击,缓刑适用门槛较高。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多次会见稳定当事人供述,固定坦白、认罪认罚相关证据;调取无犯罪记录证明,夯实初犯从轻基础;梳理资金流水佐证当事人仅获利700元,主观牟利动机微弱;协助家属第一时间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落实全部财产性从轻情节;庭审中避开无罪辩护思路,聚焦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低获利、初犯五大从轻维度充分论述,着重说明当事人仅负责后勤辅助工作,未直接向电诈团伙流转大量银行卡,社会危害性有限,适合社区矫正。
法院综合考量全部从轻情节,在二年六个月实刑基础上宣告三年缓刑,规避当事人收监服刑风险。同时法院客观审查全案事实,对无事实支撑的从犯、立功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裁判尺度严谨,既依法打击两卡犯罪,又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完整达成当事人适用缓刑的核心诉求。
六、律师价值
本案当事人涉28张银行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无自首情节,两卡犯罪从严惩处,实刑风险高。代理后梳理全卷证据,固定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低获利、初犯多项从轻情节,庭审论证社区矫正可行性。法院采纳核心辩护意见,当事人获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成功免于羁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