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两家企业分别持有两款第34 类电子烟注册商标,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21年4月起,黄姓人员在东莞开设工厂生产冒用上述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当事人唐X受雇参与该厂生产经营活动,该案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一批电子烟成品、作案手机,涉案违法所得共计41000 元,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我所律师于审判阶段介入。
辩护思路
辩护思路:
厘清共同犯罪层级,论证当事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关于认定当事人为从犯、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唐X作出缓刑处理。
法院判决内容:
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