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泰州市陈俊峰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追讨工程款及违约金
一、案件简介
20XX年X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泰州XXXXXXXX安装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XXX,XXX元,计划工期XX天。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供货安装调试完成付总价80%,结算完成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付清。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工程于20XX年XX月XX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XXX,XXX元,被告已支付XXX,XXX元,尚欠XXX,XXX元(含质保金)。质保期已届满,但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陈俊峰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陈俊峰律师全程代理本案立案、庭审及相关维权事宜,核心目标是为原告公司争取足额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同时确保维权成本由被告承担。
二、律师代理经过
陈俊峰律师接受原告公司委托后,以“全额追回欠款、落实违约金、转嫁维权成本”为核心目标,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点及合同约定,开展精准、高效的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
代理律师细致研读案涉《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单、付款凭证(含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交易明细)等全部材料,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1)欠付工程款本金是否准确;(2)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理;(3)诉讼费、保全费由谁承担。重点固定合同条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付款差额计算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后续诉讼主张奠定扎实基础。
(二)精准研判法律依据,制定诉讼策略。
陈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付款义务及逾期违约金的认定规则。考虑到被告可能消极应诉,律师制定“以诉促谈、以保全促履行”的策略,一方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X,XXX元或等值财产),另一方面做好充分庭审准备,确保能获得有利判决。
(三)积极应对被告书面抗辩,精准驳斥
被告在书面答辩中虽认可欠款本金,但以“违约金标准不明确、金额过高,原告未证明实际损失”为由拒付违约金。代理律师庭审中明确指出:合同已约定按LPR计算违约金,该标准与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相当,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无需原告另行举证;被告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25)苏12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本金XXX,XXX元;
2.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以XXX,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XX月X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案件受理费X,XXX元、保全费X,XXX元,合计X,XXX元,全部由被告公司负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公司的全部核心诉求——欠款本金、违约金及维权成本——均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判决结果明确、可执行性强。
四、律师价值
(一)本案中,代理律师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优势,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成功推动法院作出全额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核心价值体现:
1.精准定位诉求:紧扣合同约定,明确LPR违约金计算标准,无需额外举证损失,降低诉讼难度。
2.前置财产保全:及时申请冻结被告资产,有效防止转移财产,确保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
3.全面转嫁维权成本:成功争取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违约方被告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原告企业的维权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