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各方主体
- 原告:李XX,为被告提供搭雨棚劳务的务工人员
- 被告:韩XX,经营不锈钢雨阳篷店,接受劳务一方,无委托代理人
- 案件事实2024 年 6 月 24 日,李XX在韩XX承揽的小区搭雨棚作业时,因韩XX脚手架未固定妥当倾倒,将李XX拽落摔伤。李XX先到职业病医院治疗,诊断额部皮肤裂伤;后手腕疼痛加重,经诊所诊断左桡骨下端骨折。双方协商赔偿无果,李XX起诉,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 49345 元。韩XX辩称自身尽到安全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诊所诊断证明不具备效力,拒绝全部赔偿。
办案经过
- 原告整理就医单据、沟通录音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开庭质证,被告申请证人王XX出庭作证,证人未目击脚手架倾倒全过程;
- 法庭核对双方聊天录音,查实事故系被告脚手架倾倒导致原告受伤;
- 结合医疗诊断、人身损害评定规范核算各项损失,开庭后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韩XX赔偿原告李XX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 49345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垫付的 2382.6 元医疗费双方无异议,予以确认。
二、判决理由
- 责任划分:双方劳务关系成立,录音证据证实系被告脚手架倾倒致原告摔伤,原告无过错,被告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证人证言无法推翻录音证明的事故成因。
- 损失核算:参照医嘱与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酌定 105 天误工期,按 80 元 / 天计算误工费;结合骨折伤情认定护理、营养需求,依法核算全部赔偿项目。
- 驳回被告抗辩:骨折伤情确需休养护理,诊所诊断可佐证伤情,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按双方过错划分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