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4、5月期间,被告人王X明知杨某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多次以一千元1克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甲卡西酮,累计交易量达30克,交易总金额为3万元。为隐瞒贩毒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王X利用从博彩网站下载的非法支付软件收取毒资1.5万余元。某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查获了透明封口袋、银色电子称、手机等物证,并调取了支付软件交易记录及截图。经鉴定,涉案物品中检出毒品成分。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王X提起公诉。某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在事实认定方面较为清晰,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字具结。因此,庭审的核心焦点集中于量刑情节的审查与辩护意见的采纳。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次,王X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酌定从宽处理情节;最后,王X系初犯、偶犯,此前虽有因赌博、吸毒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但无刑事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辩护人据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且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X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通过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数罪并罚。在量刑方面,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X违法所得3万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