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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王XX、余XX、李XX强迫交易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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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芬律师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并提出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最终法庭对其处以四被告人中最轻刑罚——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亦为最低档5000元,体现了辩护策略在量刑环节的实际效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杨XX、王XX、余XX、李XX强迫交易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被告人杨XX、王XX伙同他人在南阳市某车站路附近租门面,向过往旅客售卖“肾阳草”。后因房屋拆迁,五人于2021年5月在南阳市某某校口西边另租店面继续经营。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余XX、李XX加入该团伙。在售卖过程中,团伙分工明确:王XX负责在门口发放礼品拉客;余XX等人扮演购买“托儿”;杨XX等人在顾客不愿购买时通过吓唬、推搡“托儿”的方式让顾客产生害怕心理被迫购买;李XX负责将已购买的顾客送离。该团伙在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共强迫14名被害人购买“肾阳草”,涉案金额共计17870元。公诉机关以强迫交易罪对四被告人提起公诉,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王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被告人余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李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杨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瑞芬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 精准把握从犯辩护要点:王瑞芬律师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提出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同时强调被告人参与时间短、没有实际获利等情节,为法庭综合考量量刑提供了充分依据。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王瑞芬律师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并提出李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最终法庭对其处以四被告人中最轻刑罚——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亦为最低档5000元,体现了辩护策略在量刑环节的实际效果。

  • 程序权利保障与庭审参与:王瑞芬律师全程参与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等诉讼环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确保被告人李XX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 缓解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通过提出“参与时间短”“没有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有效降低了法庭对李XX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为取得相对较轻的判决结果奠定了基础。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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