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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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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芬律师围绕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全部予以采纳。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朱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朱XX系某建筑公司河南XX。在该公司承建的郑州某安置区项目中,建设单位已分20笔累计转账3574万余元民工工资至该公司指定账户,但部分款项被公司转移、挪用,共拖欠农民工工资261万余元。朱XX在明知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员工发放工资至2022年6月(每月工资共计约120万元)。人社部门先后两次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公司均逾期未履行。2023年1月17日,朱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审查起诉期间,公司已支付涉案农民工工资并交纳罚款。

处理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朱XX不起诉。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朱X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 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王瑞芬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准确把握案件走向,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最终促成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 多维度从轻情节的系统梳理:王瑞芬律师围绕朱X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全部予以采纳。

  • 精准适用“犯罪情节轻微”条款:王瑞芬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论证朱XX符合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最终依据该条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辩护律师对法律适用标准的精准把握。

  • 案件结果逆转的关键推动:在朱XX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且有拒不履行整改指令等不利情节的情况下,王瑞芬律师通过积极推动支付欠薪、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谅解等补救措施,将案件从可能判处刑罚的轨道转向不起诉,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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