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二审)
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李XX于2023年6月中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控制的大连XX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及网银盾等邮寄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涉案流水共计64万余元,其中已查实涉电信诈骗资金55.2万元。2023年6月19日,李XX将涉案银行卡挂失,后于6月21日至25日补卡后通过取现和转账方式将卡内涉案资金16万余元转移占为己有。案发后,李XX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退缴全部赃款16万余元,并退赔被害人黄XX3.7万元。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认定帮信罪犯罪中止、请求改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将银行卡出售后,在新犯意支配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卡内资金转移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帮信罪系犯罪既遂而非中止;李XX不符合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上诉人李XX二审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二审阶段的多角度辩护论证:王瑞芬律师在二审程序中与王X律师共同代理,围绕“帮信罪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盗窃罪认定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否改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全面覆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三个维度。
深入论证帮信罪犯罪形态:针对帮信罪,王瑞芬律师提出“即使构成帮信罪亦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虽二审法院未予采纳,但体现了对犯罪形态问题的专业论证能力,为庭审提供了充分的争议焦点。
对盗窃罪定性的有力挑战:二审中辩护人对盗窃罪认定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虽最终未被采纳,但促使二审法院对在案证据(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截图及银行卡流水明细等)进行逐一审查并形成完整评判,展现了辩护工作对推动合议庭全面审查证据的积极作用。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积极争取:王瑞芬律师结合李XX主动投案(对帮信罪构成自首)、对盗窃罪坦白、全额退缴16万余元赃款、退赔被害人3.7万元等多项从轻情节,提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虽因盗窃数额巨大、行为性质恶劣未获支持,但已将全部有利情节充分呈现于合议庭,体现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