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焦XX、解X、张XX、肖X、关XX、张XX、司XX、邓某某、马XX、赵XX、张XX、黄XX、毛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焦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被告人焦XX、解X、张XX等人预谋后,由张XX提供渠道获取各村干部联系方式,焦XX负责组织关XX、张XX、司XX、邓某某、马XX、赵XX、毛XX等人,肖X负责组织张XX等人,解X负责组织黄XX等人,以免费为村民激活电子社保卡为由骗取村民信任,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空白支付宝账号并贩卖获利。焦XX等人共非法获利374821元;解X等人非法获利87276.45元;肖X等人非法获利90262.44元。焦XX另指使他人为被冻结的涉案支付宝账号解冻并转移卡内资金12047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3名被告人均到案,其中焦XX、解X、张XX、肖X等人经电话通知到案,邓某某、黄XX自行投案。案发后多数被告人退缴了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焦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5000元;
二、被告人解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人张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四、被告人肖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
五、被告人关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2000元;
六、被告人张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七、被告人司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八、被告人邓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九、被告人马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被告人赵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十一、被告人张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十二、被告人黄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十三、被告人毛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十四、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焦XX、肖X、张XX剩余违法所得;
十五、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被告人解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完全一致:王瑞芬律师代理被告人解X,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完全一致,辩护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有效推动公诉机关采纳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建议。
多维度从轻情节的全面主张:王瑞芬律师提出解X认罪认罚、已按实际违法所得全额退赃、协助公安机关做同案人员工作(虽未被认定为立功,但法院予以酌情考虑)、经电话传唤到案(虽未认定自首,但如实供述认定为坦白)、无前科系初犯等多项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对关键量刑情节的专业论证:围绕自首认定问题,王瑞芬律师提出解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虽未采纳自首认定,但采纳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的意见,且在量刑时对主动到案情节予以酌情考虑,体现了对自首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与有效辩护。
退赃退赔的积极推动:王瑞芬律师推动解X在审理过程中自愿退出剩余违法所得27806元(此前已退15000元),法庭将全额退赃作为重要从轻情节在裁判说理中予以采纳,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刑罚幅度。
罚金刑的积极争取:王瑞芬律师提出“建议处以不高于4.5万元的罚金”的辩护意见,虽最终罚金确定为5万元,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但辩护人从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进行积极争取,体现了对当事人全面利益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