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杜XX、司XX、张XX、顾XX、颜XX、孙XX、崔XX、赵XX、丁XX、王XX、万XX、范XX寻衅滋事罪案(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情简介
2014年,杜X(另案处理)在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通过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在河南郑州、信阳、平顶山、漯河、许昌设立门店。如客户逾期还款,各门店将逾期名单上报总公司,在杜X决定下安排人员将客户车辆偷开走,再向客户索要高额拖车费。2017年至2019年间,该团伙共实施拖车收车行为数十起。
其中:被告人李XX2017年5月入职,先任许昌门店经理,2018年3月任河南区域经理,负责督促各门店催收业务,参与收车41辆;杜XX负责公司所有收车业务及看守车库,参与收车41辆;司XX、张XX为专业收车人员,2018年10月开始替杜XX收车18辆;顾XX、颜XX为上海总公司客服,负责上传下达拖车名单及费用结算;各门店经理孙XX、崔XX、赵XX、丁XX、王XX及客服万XX、业务主任范XX等人在各自门店参与收车事宜。13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杜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三、被告人司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四、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顾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颜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七、被告人孙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八、被告人崔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九、被告人赵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十、被告人丁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十一、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十二、被告人万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十三、被告人范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十四、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十五、扣押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第一被告人李X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下的有效辩护:本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量刑压力巨大。王瑞芬律师作为排名第一的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不构成犯罪集团、李XX应认定为从犯、本案不应适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条款等多项辩护意见,虽法院最终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但辩护理由的充分论证为合议庭全面审查案件提供了多元视角,李XX在参与收车41起、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况下,刑期(四年六个月)未突破法定刑幅度,辩护工作对量刑的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
多维度量刑情节的系统呈现:王瑞芬律师围绕李X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部分事实参与程度较低、个人获利有限、家庭困难等多项从轻情节展开辩护,法院经审理对部分与事实一致的情节予以采纳,并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主犯身份下的刑期争取:在杜X(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李XX作为河南区域经理,被认定为主犯且参与收车41辆。王瑞芬律师通过提出李XX未直接实施拖车行为、在具体事件中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等辩护意见,成功推动法院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与直接实施收车行为的杜XX(四年八个月)刑期基本持平,体现了辩护工作在量刑环节的积极效果。
程序权利保障与庭前准备:王瑞芬律师全程参与庭前阅卷、证据审查、开庭审理等全部诉讼环节,对公诉机关指控证据进行充分质证,提出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李XX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