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马X、马X某、马X、刘X、李XX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案
案情简介
2016年以来,被告人马X等人先后前往菲律宾某集团旗下的网络赌博公司工作,该公司下设客服部、财务部、推广部等部门,从中国境内招募人员参与赌博平台运营管理,吸纳中国籍赌客参赌。
其中:马X(代号“小可”)2016年6月至2022年6月在该公司工作,先后从事统计赌资、负责财务小组、后勤采购等辅助工作,工作70个月,非法获利801172元;马X某(代号“大龙”) 2017年3月至2022年6月工作,先后从事统计赌资、负责财务小组等辅助工作,工作61个月,非法获利722543元;马X2018年5月至2022年6月工作,从事为参赌人员充值、负责财务汇总等辅助工作,工作48个月,非法获利561262元;刘X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工作,从事为参赌人员充值等辅助工作,工作33个月,非法获利275308元;李XX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工作,先后从事为参赌人员提现、负责财务小组等辅助工作,工作27个月,非法获利18.5万元。
此外,马X、马X某以参加境外网络赌博公司开设赌场犯罪为目的,使用虚假出入境事由,多次偷越国境。案发后,马X、马X某于2023年10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马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6000元;
二、被告人马X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000元;
三、被告人马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3000元;
四、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五、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
六、继续追缴五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被告人马X某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自首情节的成功认定与有效运用:王瑞芬律师精准把握自首构成要件,推动马X某于2023年10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定马X某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量刑减轻奠定了关键基础。
从犯地位的依法确认:王瑞芬律师提出马X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减轻处罚,在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准运用:王瑞芬律师推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依法从宽处理,量刑结果与公诉机关建议一致,实现了预期辩护效果。
退赃退赔的积极推动:王瑞芬律师提出马X某愿意结合自身经济能力筹措钱款退缴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虽最终退赃金额未在判决中明确体现,但该情节已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呈现在合议庭面前,体现了辩护人对全面量刑情节的系统梳理能力。
多维度量刑情节的系统主张:王瑞芬律师全面提出马X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愿意退赃退赔等多项从轻情节,法院在判决中逐一予以考量,在开设赌场、偷越国境两项罪名合并执行的情况下,刑期(二年二个月)低于同案被告人马X(二年四个月),体现了辩护工作在量刑环节的积极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