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赵X、田X、王X、焦X、张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被告人田X、赵X等人商议通过网约车取包裹的方式转移违法犯罪钱款。田X出资,赵X联系人员取包裹,赵X找到王X、张XX,王X又联系焦X负责具体取包裹。该团伙与上游诈骗人员组建飞机群聊,按分工接单。期间,上游诈骗人员以“充值返现”“退学费”等为由,诱骗四名被害人通过网约车将现金(共计25000元、26000元、68000元、40000元)送至约定地点后,由焦X等人取走。其中第四起(40000元)取包裹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赵X、王X、田X、焦X均已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田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被告人焦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退缴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被告人焦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从犯地位的依法确认与辩护:王瑞芬律师提出焦X仅参与了取快递环节、参与度不高、系帮助犯且作用相对较小的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减轻处罚,为量刑减轻奠定了法律基础。
多维度从轻情节的系统呈现:王瑞芬律师全面提出焦X缺乏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获利较少(2000元)、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情节,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采信并在量刑中体现。
退赃退赔的积极推动:王瑞芬律师推动焦X将违法所得2000元全部退缴至法院罚没款账户,法院将该项退赃行为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情节予以确认。
缓刑申请的积极争取:王瑞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对焦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虽法院以“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为由未予采纳(判决实刑一年二个月),但辩护人已在量刑幅度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最低刑期,体现了对当事人利益的全面维护。
认罪认罚具结程序的有效运用:王瑞芬律师推动焦X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与最终判决结果一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3000元),实现了预期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