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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引发停业损失纠纷,杨子谦律师协同代理二审,成功驳回出租方上诉、维持一审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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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租商业门店开展餐饮经营,经营期间商铺楼顶出现碎石脱落等安全隐患,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门店被迫停业无法正常经营。出租方迟迟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双方针对房屋维修责任、停业损失赔偿协商无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出租方修缮商铺并赔偿停业产生的经济损失。

一审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全面提交商铺受损现场资料、沟通记录、经营损失测算材料、媒体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清晰证明房屋损坏并非承租人造成,维修义务归属出租方;因出租方怠于维修直接导致门店长期停业,产生大额经营亏损。法院综合全部案情,酌定判令出租方赔偿停业损失十万元,并判令出租方完成商铺维修工作。

出租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试图推卸维修责任、拒付停业损失赔偿,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房屋损坏系第三方侵权导致、承租人自身负有维修义务、承租人未及时止损应自行承担损失,企图推翻一审全部裁判结果。当事人委托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杨子谦律师共同参与二审诉讼,全权负责本案二审应诉辩护工作。

接受二审委托后,杨子谦律师第一时间完整调取一审卷宗、上诉材料,逐条拆解对方上诉观点,针对性搭建应诉抗辩思路。首先,针对对方提出的第三方侵权免责主张,杨律师依据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抗辩:出租人与承租人存在直接租赁法律关系,保障租赁物安全可用是出租人的法定基础义务,即便房屋损坏由第三方造成,也属于出租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不能以此对抗承租人的赔偿诉求,出租方赔付后可另行追责,无权拒绝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针对对方所称承租人负有维修、止损义务的观点,杨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举证反驳:商铺楼顶碎石脱落属于建筑主体安全隐患,超出承租人日常维护范围,承租人多次催告出租方维修,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停业系出于人身安全考量,不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情形,无需自行承担经营亏损。同时,杨律师再次梳理一审已提交的损失评估材料、双方沟通记录、媒体调解记录等证据,佐证停业损失真实存在,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合理合法。

二审庭审过程中,杨子谦律师逻辑清晰、条理完整地向法庭陈述全部答辩意见,结合《民法典》(原《合同法》)租赁相关法条进行充分说理,逐一驳斥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完整佐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不存在改判情形。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杨子谦律师的全部答辩观点,认定出租方负有法定维修义务,因其未及时修缮商铺造成承租人停业损失,一审裁判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出租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胜诉结果。

本案中,杨子谦律师在二审关键阶段精准抓住对方上诉逻辑漏洞,结合法律规定与全案证据形成完整抗辩体系,有力守住当事人一审胜诉成果,成功避免赔偿款项被撤销、维修诉求落空的不利局面。该案充分体现杨子谦律师处理商铺租赁纠纷扎实的民商事专业功底,擅长梳理复杂损失类案件证据、精准运用租赁法律条文应诉,是承租人维权二审胜诉的典型宣传案例。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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