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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三十余万元——调解约定分期付清及逾期利息,原告撤回对发包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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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以及时的财产保全策略、附条件利息条款的巧妙设计、对发包方诉请的理性放弃、以及对一次性付清方案的坚定争取,在诉讼成本可控的前提下,为原告公司争取到了三十三万元工程款的快速、确定性回收,充分体现了商事合同纠纷领域专业律师在平衡诉讼风险与商业利益、设计可执行调解方案方面的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详情

原告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按约为被告完成相关工程施工后,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尚欠原告工程款三十三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原起诉请求包括:(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三十三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三十五万余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判令芦溪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评估后自愿撤回对芦溪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集中向被告主张权利。

处理结果

本案经芦溪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三十三万元,限于指定日期(2026年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三点四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含对发包方的连带责任主张及保全保险费等);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五千七百余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已生效。

案件总结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拖欠支付及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争议焦点:(一)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三)发包方芦溪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在欠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确认了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三十三万元的事实及付款期限。调解方案设定了附条件的逾期利息条款——仅在被告未按期履行时才触发利息支付义务,该“附条件利息”设计既给予被告履行宽限期,又为原告提供了违约后的救济保障。原告自愿撤回对发包方的起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系基于对被告偿付能力及诉讼成本收益的综合评估后作出的理性选择。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方往往同时起诉发包方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发包方的起诉,反映了原告对被告偿付能力的审慎评估及对诉讼策略的理性调整。调解方案中“仅在不按期履行时才支付利息”的附条件设计,在保障原告权益的同时也为被告提供了履行激励,体现了调解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的灵活性优势。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自愿承担,亦表明在调解成功、快速回款的前提下,当事人在诉讼成本上可作出适当让渡以换取纠纷的终局解决。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廖秋英律师作为原告湖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核心价值:

第一,精准锁定工程款债权核心,有效推进快速回款。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被告往往以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变更签证争议等多种理由抗辩,导致诉讼周期漫长。廖秋英律师紧扣“被告拖欠工程款三十三万元”这一核心债权事实,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控制了被告资产,为后续调解创造了极为有利的谈判地位——被告在资产被保全的压力下,更倾向于接受调解方案以实现账户解冻。

第二,灵活运用“附条件利息”条款设计,平衡履行激励与违约惩罚。 调解方案未直接要求被告承担自工程完工之日起的逾期利息,而是设定“如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须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三点四五计算)”——若被告按期付款,利息免除;若违约,利息义务追溯触发。该设计既给予被告按期履行的经济激励(免除利息),又为原告保留了充分的违约救济权利(追溯计息),在保护原告核心利益的同时大幅提高了调解协议的可接受度和实际履行率。

第三,理性评估诉讼风险收益,果断撤回对发包方的连带责任主张。 原告原诉请同时起诉了发包方芦溪县XX公司,要求其在欠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廖秋英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评估认为:发包方是否欠付被告工程款、欠付多少、是否已结算完毕等事实查明将大幅延长诉讼周期且存在不确定性。为此,她引导原告在调解方案中自愿撤回对发包方的起诉,以放弃对第三方的连带追索为代价,换取与被告之间核心债权的快速、确定性解决。这一策略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多方诉讼中对“核心利益”与“边际利益”的精准取舍。

第四,及时启动财产保全,构建“以保全促调解”的强力杠杆。 廖秋英律师在起诉同时即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准,财产保全申请费虽由原告先行垫付,但该费用投入使被告的核心资产(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被依法冻结。在资产被保全的现实压力下,被告的谈判意愿和履约意愿显著增强,调解协议的达成速度和履行保障均因此大幅提升。调解协议虽约定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但从“三十三万元工程款于指定期限前一次性付清”这一核心结果来看,原告以数千元的诉讼成本换取了数十万元工程款的高效回收,投入产出比极为可观。

第五,促成一次性付清方案,实现“案结事了”最佳效果。 建设工程纠纷中,分期付款方案虽常见但执行风险高——一旦被告财务状况恶化,后续期款可能无法兑现。廖秋英律师在调解中坚持争取“限期内一次性付清”,最大程度降低了原告的后续执行风险,实现了纠纷的终局性解决,避免了因分期履行不到位而二次诉讼的常见困境。

综上,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以及时的财产保全策略、附条件利息条款的巧妙设计、对发包方诉请的理性放弃、以及对一次性付清方案的坚定争取,在诉讼成本可控的前提下,为原告公司争取到了三十三万元工程款的快速、确定性回收,充分体现了商事合同纠纷领域专业律师在平衡诉讼风险与商业利益、设计可执行调解方案方面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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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秋英律师,江西玉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逾十二载。她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在长期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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