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王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
2015年年初左右,被告人王X从他人处购买豹皮一张,后将该张豹皮转卖给陈某某,经陈某某、叶XX等人层层转卖,最终于2022年4月在吕氏山庄被查获。经鉴定,涉案豹皮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豹皮,豹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野生豹整张皮价值40万元,人工繁育豹整张皮价值20万元。王X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正在服刑期间因本案被解回。王X自认获利13000元,家属已代其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与前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及罚金6万元;
二、被告人王X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被告人王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成功推动有利的鉴定价值认定标准:王瑞芬律师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涉案豹皮系野生豹皮、鉴定意见也不能证明系野生豹皮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采纳该意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将涉案豹皮价值按照人工繁育价值标准认定(20万元),而非野生豹皮标准(40万元),有效降低了犯罪严重程度的评价,对量刑产生了积极影响。
精准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王瑞芬律师提出王XX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进行评价的辩护意见,法院虽认为对法定刑适用无实质影响,但辩护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专业论证为合议庭提供了重要参考。
罪责刑相适应的积极争取:王瑞芬律师提出涉案豹皮价值应按行为发生时标准计算,不应高于10万元的辩护意见,虽法院未完全采纳具体数额意见,但结合鉴定价值标准的有利认定,推动了法院在综合考量中对当事人从轻处理。
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的积极推动:王瑞芬律师推动王X当庭认罪认罚,并由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3000元,法院将此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确认,在数罪并罚(原判十一年)的情况下,新罪刑期五年处于法定刑幅度内相对较低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