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合同效力:装修工程含水电、涂料、防水、拆墙等项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三原告均系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合同无效。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被告在原告施工基础上另聘他人继续施工,依照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虽合同无效,但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鉴定工程造价一百三十一万余元,被告应予支付。原告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系中途停工,不能以停工之日作为工程交付时间。2023年6月11日双方核对并确认工程量,该日视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应付款时间以此为准。被告自该日起按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保证金:合同无效,被告收取的保证金五万元应予返还。
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被告黄XX系崇某某公司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鉴定费分摊:因双方未能正常结算引发鉴定,鉴定费一万九千余元由双方共同分摊,原告应承担的九千九百余元在工程款中品除。
关于保全保险费、律师费:非案件必需花费,且无约定由被告承担,不予支持。
案件总结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及无资质承包人施工合同效力、中途停工工程款结算、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复合争议。
争议焦点:(一)三原告以个人身份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二)工程中途停工且发包方另聘他人继续施工,工程款如何确定及利息起算时间;(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鉴定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的分担。
裁判要旨:
合同效力:装饰装修工程属建设工程范畴,承包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无资质的个人承包该类工程,合同依法无效。
工程款支付: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含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形)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的确定以司法鉴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应付款时间:中途停工且未正式交付工程的,以双方核对并确认工程量的日期视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利息自该日起算。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
鉴定费分担:因双方未能正常结算而引发的鉴定费用,由双方根据过错或合理比例共同分摊。
典型意义: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无资质承包"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装饰装修合同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框架,承包人资质要求不可规避。判决同时厘清了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规则、中途停工情形下应付款时间的认定标准,以及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无资质自然人承包小型装修工程的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判决对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不予支持,亦提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应对此类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以前瞻性的过程证据留存、及时的财产保全保障、对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成功主张、对鉴定程序的理性应对以及在利息起算等关键节点上的精准把控,在合同效力存在根本性缺陷的不利局面下,为三位原告成功争取到了一百三十余万元工程款、相应利息及五万元保证金的全额支持,并由被告黄XX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充分体现了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律师在证据构建、程序推进和实体权益保障方面的综合诉讼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