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靳X、刘XX、王X、刘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靳X、刘XX(本案辩护对象)、王X、刘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中,靳X获利2200元,刘XX获利3000元,王X获利5800元,刘XX获利4500元。刘XX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系累犯。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刘XX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立功表现),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靳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人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刘X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与有效呈现:王瑞芬律师(与孔XX实习律师共同代理)在刘X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不利情节下,精准把握其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当庭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多维度从轻、减轻情节,法院经审查后对相关情节予以采纳并在量刑中体现。
立功情节的有效运用:王瑞芬律师重点强调刘XX具有一般立功情节,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为在累犯从重处罚的背景下争取相对较轻的判决提供了关键支撑。
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的积极推动:王瑞芬律师推动刘XX当庭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法院将退赃行为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情节予以确认,在累犯量刑幅度内争取到有利结果。
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有效论证:王瑞芬律师提出刘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虽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均系主犯,但辩护人从参与程度角度进行论证,为合议庭全面审查量刑情节提供了参考。
累犯情节下刑期的有效争取:在刘XX系累犯(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况下,王瑞芬律师通过立功、认罪认罚、退赃等多重从轻情节的综合运用,最终刑期(一年)与同案非累犯被告人靳X、刘XX相同,体现了辩护工作在累犯从重量刑背景下的积极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