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张XX、张XX等三十八人诈骗案(网络虚假交易平台)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李XX、张XX共同出资购买“某平台”和“某交易所”虚假平台,招募余X等人担任主管、技术人员、业务员,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的方式实施诈骗。此后,张XX与某共同出资,以25万元价格在被告人吕X、陈某处购买“中某交易中心”虚假平台,以同样方式继续诈骗。
整个诈骗体系呈现多层代理结构:李XX等人作为平台方发展下级代理商,张X等人成立“某公司”、王X等人成立“河南某业有限公司”、夏X等人成立“河南某有限公司”、化某等人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等人作为一级代理商,各自招募业务员,利用上述虚假平台以虚假身份诱导被害人投资,通过修改后台数据骗取钱款。该案涉案被告人共计38人,被害人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被告人吕X(本案辩护对象)伙同他人开设软件公司,明知售卖的软件具有“调水功能”系非法诈骗软件,仍售卖该软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为张X、李X实施诈骗提供关键工具。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中略)
十五、被告人吕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下略,共38名被告人均获刑)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吕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从犯地位的依法确认:王瑞芬律师提出吕X仅提供虚假平台交易软件、没有参与具体诈骗、不认识被害人、获利只有6.7万元、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认定吕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473万余元)的案件中,为吕X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远低于平台实际运营者张X(十年)、李X(七年)的刑期。
诈骗数额认定的精准抗辩:王瑞芬律师提出将张X、李X利用“中晟商品交易中心”虚假平台的473万余元诈骗数额全部认定为吕X的涉案金额明显不妥、吕X诈骗数额应属“数额巨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的辩护意见,虽法院最终未改变数额认定,但辩护人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进行的论证为减轻量刑提供了重要参考。
“工具提供者”地位的法律论证:王瑞芬律师围绕吕X仅提供软件中介服务、未参与具体诈骗环节、获利较少等事实,成功将其与平台实际运营者、代理商等核心诈骗实施者进行区分,法院据此对吕X适用较轻刑罚。
认罪认罚与积极退赃的实践运用:王瑞芬律师推动吕X当庭认罪认罚,并由家属代为退赃3万元,法院将退赃行为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情节予以确认。
跨区域重大电信诈骗案件的辩护能力:本案涉案被告人38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极其复杂,涉及多层级诈骗链条。王瑞芬律师在如此复杂的案件结构中精准定位吕X的具体行为节点(仅提供软件售卖),有效推动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认定,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背景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