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系离异,原告育有一女(由原告直接抚养)。交往期间双方多次谈及婚嫁事宜。自2022年起,原告外出至福建省务工,被告外出至湖南省务工,双方处于异地恋爱状态,原告仅在节假日返回老家,每年累计约二十余天与被告共同居住。2023年2月至2025年9月,原告之女由被告母亲负责照看。2025年9月26日,双方终止恋爱关系。
自2021年6月起至2025年9月止,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被告转账七十三笔,金额合计二十四万余元。其中自2022年3月起,原告的转账时间与工资发放时间高度吻合,通常在发薪后即向被告转账,金额多为三千元以上,系原告将当月工资扣除约两千元个人基本生活后的剩余部分。同期,被告向原告转账合计六万一千余元。
原告认为,案涉十六万余元款项(系扣除特殊含义转账及被告向其转账金额后自行核算得出)数额巨大,远超日常人情往来范围,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案涉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及原告女儿的抚养照看。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对于恋爱期间财物给付的性质认定,核心在于探究给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结合双方关系背景、交往时长、财物价值、转账频率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款项性质认定:双方交往长达四年,原告将工资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后大部分交由被告管理支配,体现双方以共同生活、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信任与经济融合,持续大额单向财产给付背后隐含对婚姻的长期期待。法院据此分层认定:(一)“520”等特殊含义转账属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二)三千元以下转账符合日常情感表达特征,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三)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大额转账共三十五笔,合计二十万余元,酌情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
关于抚养费用扣除:原告之女由被告母亲长期照看三十二个月,大额转账中本就包含抚养费用,不能全部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法院酌定生活费、看护费八万元,加上双方认可的学杂费八千元,合计八万八千元予以扣除。
关于返还金额确定:大额转账总额二十万余元,扣减被告转账六万一千余元、扣减抚养相关费用八万八千元后,酌情认定附条件赠与金额为五万五千八百元。因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缔结婚姻条件无法成就,被告继续占有该款项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案件总结
案件类型:赠与合同纠纷,涉及恋爱期间大额财产给付的性质认定及分手后的返还问题。
争议焦点:(一)恋爱期间一方将工资收入交由另一方管理支配,该款项性质是日常赠与、附条件赠与还是其他法律关系;(二)大额转账中包含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如何区分扣除;(三)恋爱关系终止后,附条件赠与的款项是否应予返还及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款项性质的分层认定: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应结合交往时长、转账金额、转账频率、给付时间节点等因素综合判断。小额转账(尤其是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520”等)及三千元以下的日常转账,推定为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持续大额转账(三千元以上),尤其是将工资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后余额转交对方管理的行为,可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条件不成就时应予返还。
抚养费用的区分扣除:大额转账中若包含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开支(生活费、看护费、学杂费等),该部分费用系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不应纳入附结婚条件赠与的返还范围,应从可返还金额中予以扣除。
附条件赠与与不当得利的关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得利人继续占有款项失去法律依据,可适用不当得利制度请求返还。
典型意义:本案系“恋爱期间的财产给付返还”类纠纷的典型案例,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及不当得利制度在婚恋关系中的适用作出了精细化裁判。判决确立了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分层认定”的裁判方法,既避免将恋爱期间全部经济往来一概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而加重接受方返还负担,又防止一方以恋爱为名不当占有大额财产,体现了对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此外,判决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从可返还金额中予以扣除的裁判思路,也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因恋爱关系变化而免除。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廖秋英律师作为原告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核心价值:
第一,精准运用“附条件赠与”法律框架,将长期工资交付行为纳入可返还范畴。 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而不予返还。廖秋英律师准确把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从原告“将工资扣除基本生活费后余额转交被告”的行为模式入手,论证了该转账行为“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四年持续且单向”“与工资发放时间高度吻合”等核心特征,成功推动法院将三十五笔三千元以上大额转账从海量款项中剥离出来,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避免了全部款项被定性为恋爱期间日常赠与而无法返还的极端不利局面。
第二,系统梳理近百笔转账记录,构建层次清晰的证据体系。 本案涉及七十三笔原告转账及被告还款、跨越四年时间、金额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廖秋英律师对全部转账进行分类、逐笔统计,区分“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三千元以下小额转账”“三千元以上大额转账”三个层级,并制作了清晰的转账明细表、与工资发放时间的对比表。该证据准备功夫使法官得以在冗长的银行流水中快速把握核心事实,为法院最终采纳“分层认定”裁判方法提供了直接、有力的数据支撑。
第三,主动认可抚养费用扣除,消解被告核心抗辩。 被告的核心抗辩是“案涉款项已用于原告女儿抚养及共同生活开支”。廖秋英律师敏锐判断该抗辩具有事实基础(原告之女确由被告母亲照看三十二个月),若强行否认,可能导致法官对整个案件形成对原告不利的负面心证。为此,她主动在法庭上提出从其主张的返还款项中扣除女儿生活费、看护费及学杂费,并以每月两千元、三十二个月共计六万四千元的标准作出明确计算方案,这一策略使法官对原告的诚实性产生了高度认可,也为后续法院在抚养费金额上给予适当上浮(从原告自认六万四千元酌情上浮至八万元)并仍支持五万五千八百元返还奠定了信任基础。
第四,理性接受法院酌情裁量的返还金额,避免诉讼风险扩大化。 原告最初诉请全额返还十六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五万五千八百元,虽与诉请存在差距,但廖秋英律师在庭审中理性接受法院认定的“大额转账总额二十万余元扣除被告转账六万余元扣除抚养费八万八千元”的计算逻辑,未主张对抚养费标准进行过度举证,避免了因坚持全额诉请而导致全部被驳回的风险。这一策略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诉讼中对“确定性利益”与“或然性利益”的审慎权衡。
第五,全面争取各项诉讼费用转移,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廖秋英律师在诉请中明确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虽保全保险费因“非诉讼必需”未获支持,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中的一千余元,原告仅负担二千余元,诉讼费用负担结构与返还金额支持比例大体相当,体现了律师在诉讼费用分担领域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专业努力。
综上,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以精准的附条件赠与法律定性、系统的近百笔转账证据梳理、主动认可抚养费用扣除的策略性让步、以及理性接受法院酌情裁量的务实态度,在恋爱期间财产返还案件中证据繁杂、法律定性模糊的背景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五万五千八百元的判决返还及一千余元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婚恋财产纠纷领域化繁为简、精准定性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