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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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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芬律师提出存在“用饮品、粉条抵扣投资款”的事实,法院经审查认定“以物抵款的事实存在”,并确认“已经双方确认的实物数额已计入已偿还本金数额”,成功为当事人在退赔总额认定上争取到有利因素,体现了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握。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姚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被告人姚XX以其子名义注册成立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变更为某商贸有限公司),姚XX为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苏某某、李某某、杨XX等多名业务员,以“资金有保障、能获得利息和提成且保本付息”等理由,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附近村民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业务员为赚取利息差,将吸收的资金交至姚XX处,姚XX以公司名义向集资参与人开具借款凭证。经审计:自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879人,累计金额261XXXX7355元,已偿还本金171045元,累计未偿还本金259XXXX6310元。姚XX名下有12套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姚XX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姚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姚XX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59XXXX6310元,依法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姚X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 多维度辩护策略的系统构建:王瑞芬律师在案件审理中,从多个角度提出辩护意见:对起诉金额提出异议(主张鄢陵区域吸存款额缺乏银行流水印证)、主张存在本息复投及以物抵款事实、指出涉案业务员应被追诉、强调姚XX名下房产及债权可用于退赔等,充分体现了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与精细化辩护能力。

  • 以物抵款事实的精准挖掘与有效呈现:王瑞芬律师提出存在“用饮品、粉条抵扣投资款”的事实,法院经审查认定“以物抵款的事实存在”,并确认“已经双方确认的实物数额已计入已偿还本金数额”,成功为当事人在退赔总额认定上争取到有利因素,体现了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握。

  • 量刑情节的全面呈现:王瑞芬律师提出姚XX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名下房产及债权可用来归还储户本金、应综合考虑2014年至2016年民间融资常态化的经济大环境等从轻、减轻情节,虽法院认定姚XX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而未采纳“自首”意见,但相关辩护工作为量刑环节提供了充分的合议考量基础。

  • 财产处置方向的积极引导:王瑞芬律师明确提出姚XX名下的12套房产及债权后期可用来归还储户本金、消除案件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辩护意见,引导法庭在判决中确认该12套房产属于姚XX个人财产并可作为退赔财产依法处置,为后续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挽回提供了财产保障。

  • 法律适用的专业论证:王瑞芬律师提出对姚XX的犯罪行为应同时适用1997年《刑法》第176条规定的主刑、罚金刑和2022年《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但不包括罚金刑的规定,体现了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专业关注和精准把握。


  • 1970-01-01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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