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2023年1月初,被告人曾XX通过“飞机软件”联系上线钟某某(未到案),钟某某称可通过银行卡过账方式赚钱,许诺每过账一万元给予八十元好处费。曾XX明知过账资金系非法资金,仍在利益诱导下接受,提供了其妻子及父亲的银行卡。后曾XX联系被告人辛X某参与,承诺每过账一万元给予六十元好处费,并告知系赌博资金。辛X某遂提供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用于过账非法资金。
经查,涉案银行卡累计进账约二十七万元,接收上游犯罪诈骗资金二十三万元。其中曾XX提供的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被害人梁某某被诈骗资金五万元;辛X某提供的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被害人陈X被诈骗资金十八万元。二人均将卡内资金取出后全部交予上线。
2024年1月25日,二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曾XX退缴款二千元、辛X某退缴款一千零六十元,审理期间二人又共同退缴十一万余元,并分别缴纳罚金二千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XX、辛X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曾XX涉案金额二十三万元、辛X某涉案金额十八万元,均属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二人退缴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二人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案件类型:妨害司法罪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电信诈骗资金取现转移的共同犯罪案件。
争议焦点:(一)二被告人“明知”程度的认定——对“犯罪所得”的认知是否影响罪名成立;(二)涉案金额的认定——辛X某提供两张银行卡接收十八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的叠加适用及缓刑的适用条件。
裁判要旨:
“明知”的认定:行为人虽未明确知晓资金来源的具体犯罪类型,但知晓资金系“非法资金”或“赌博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并取现转移,足以认定其对“犯罪所得”具有概括性明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辛X某涉案十八万元、曾XX涉案二十三万元,均属情节严重。
从犯的认定与量刑优惠: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卡并取现,不参与上游犯罪的组织策划,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从三年以上降至一年左右)。
自首与认罪认罚的叠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两者可叠加从宽,是缓刑适用的重要基础。
典型意义:本案系“帮信罪”与“掩隐罪”交叉领域的典型案件,明确了提供银行卡为上游诈骗资金取现转移的行为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取现、转移等后续处置行为)。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从犯、退赔等多重情节叠加适用后的量刑优惠效果——二人均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情况下,因从犯(应当减轻)+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最终获判缓刑,量刑幅度差异显著。对同类“卡农”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参考价值。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廖秋英律师作为被告人辛X某的辩护人,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核心价值: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以从犯地位的精准锁定、自首情节的有效论证、全额退赔的实质性悔罪表现、社区矫正评估的有力推动以及认罪认罚框架内的最优量刑协商,在辛X某涉案十八万元、法定刑“三年以上”的严重情节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的轻缓化处理结果,使当事人免于实际羁押、得以回归家庭和社会,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通过多重量刑情节叠加争取最大从宽效果的专业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