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2023年期间,被告深圳XX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荣X某唯XX股东)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安源XX某某人运动纪念馆运作资金”项目为名,邀请原告“入股”。双方签订了《项目入股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金额为十五万元,投资周期为2023年5月至10月(六个月),原告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按季度分红(利润百分之四十),投资周期结束后即返还投资本金十五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共计十五万元。然而投资周期届满后,被告仅支付了XX万元,既未返还本金,亦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十五万元、支付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点六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XX万五千余元,扣减已支付XX万元后为五千八百余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本案经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XX、经双方确认,两被告共同欠付原告本金十五万元及利息三千五百元,分三期支付——第XX期于2024年6月10日前支付五万元,第二期于2024年9月17日前支付五万元,第三期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五万三千五百元;
二、上述款项如有XX期未按时支付,视为全部到期,并另行承担XX万元逾期利息;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已生效。
案件总结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认定,及XX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争议焦点:(XX)《项目入股协议书》约定“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固定分红、到期返还本金”,应当认定为投资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荣X作为XX人公司唯XX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确认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定性——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人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享有固定回报且到期返还本金,不具备“风险共担”的投资核心特征,实质系民间借贷关系。调解方案将两被告列为共同债务人,体现了被告荣X作为XX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安排。分期付款方案附带了“加速到期”条款(XX期逾期即全部到期)及额外逾期利息惩罚机制,为原告提供了有效的履约保障。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名投实借”纠纷,实践中大量存在以“项目入股”“合伙经营”等名义掩盖民间借贷实质的情形。核心判断标准为投资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若约定不担风险、固定回报、到期返本,无论名义如何,实质均属借贷关系。本案以调解方式确认了该法律定性,并以“加速到期+违约罚息”的分期付款方案,在保障债权实现与给予债务人履行宽限期之间取得平衡。同时,将XX人公司股东列为共同债务人,亦体现了公司法对XX人公司股东责任的制度要求。
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廖秋英律师作为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下核心价值:
第XX,精准穿透“入股协议”的表象,将其定性为民间借贷关系。 《项目入股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固定分红、到期返还本金”,完全不具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法律特征。廖秋英律师在起诉时即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为核心定性,而非以“股东权益纠纷”或“合伙合同纠纷”起诉,避开了股权投资关系下更为复杂的清算程序、公司内部治理审查等诉讼障碍,使债权主张路径更为直接、高效。
第二,将XX人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扩大债务清偿主体范围。 被告深圳XX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XX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荣X某其唯XX股东。廖秋英律师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XX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将荣X某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使调解方案中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效避免了“公司空壳化”导致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为原告债权提供了双重保障。
第三,在调解中争取“加速到期”及违约罚息条款,保障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分期付款方案虽然给予被告XX定的履行宽限期,但廖秋英律师成功将“如有XX期未按时支付视为全部到期,并承担XX万元逾期利息”条款写入调解协议。该“加速到期”条款使被告XX旦违约即丧失分期付款的利益,全部剩余债务即刻到期;额外XX万元罚息则构成违约成本,有效强化了对被告按期履行的约束力,大幅降低了原告因被告违约而二次启动执行程序的风险。
第四,高效促成调解结案,大幅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与时间。 本案从2024年4月23日立案至调解书生效,仅用时数月。廖秋英律师通过积极主动的调解协商,避免了判决、上诉、强制执行等冗长程序,为原告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时间与精力成本。同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仅XX千七百余元)且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维权经济成本亦得到最大程度的控制。
五,精准核算利息方案,以“本金+固定利息”的简洁结构提高调解可接受度。 原告原诉请中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点六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涉及持续计算、分段统计等复杂问题。廖秋英律师在调解中将利息固化为三千五百元(即固定金额利息),以“本金十五万元+固定利息三千五百元”的简洁结构取代了持续计算的浮动利息方案,大幅降低了调解方案的复杂度,提高了被告的接受度和履行意愿,同时确保了原告的核心利息利益不受损。
综上,廖秋英律师在本案中以“名投实借”法律定性的精准判断、XX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合理主张、加速到期及违约罚息条款的成功嵌入、高效调解结案的诉讼策略以及简洁化的利息方案设计,在短短数月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十五万元本金及利息分期偿还、加速到期保障、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的全面有利调解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名投实借”类民间借贷纠纷中从定性到执行的全程专业把控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