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川 1322 民初 XXXX 号
原告:HJ,女,住址信息脱敏,身份证号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贤飞,四川XX律师。
被告:LWJ,男,住址信息脱敏,身份证号码脱敏。
原告 HJ 与被告 LWJ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HJ 诉称与被告 LWJ 曾系同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自 2025 年 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向原告借款共计 186,444 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后,原告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渠道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据此,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86,444 元及利息 2,247.82 元(利息计算方式:截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资金占用利息为 2,000 元;自 2025 年 9 月 19 日起按年利率 12%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利息为 247.82 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 LWJ 下欠原告 HJ 借款本金 186,444 元及 2025 年 10 月 11 日之前的利息 2,000 元,被告 LWJ 自愿从 2025 年 12 月起至 2026 年 6 月每月 15 日前偿还 5,000 元,从 2026 年 7 月起每月 15 日前偿还 10,000 元至还清之日止;若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享有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从逾期之日起以余下全部未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6% 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 2,037 元(原告已预交),被告 LWJ 定于随最后一期款项支付给原告 HJ。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信息脱敏)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信息脱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