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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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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李X、解某经营剧本杀店铺开展冲场业务,承接APP 拉新、券商开户、店铺售卖、物联卡实名注册等任务,收集兼职人员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注册账号,办理执照注册店铺后对外出售。本案当事人马X在店内兼职,受解某指引注册商贸公司营业执照,用于注册店铺;李X将马X手持证照照片出售给上线,该公司名下POS 机短期内流转资金900万余元,内含被害人被骗资金5万余元,公安以此移送审查起诉,我所律师于审判阶段介入。


辩护思路:

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出售个人信息主观故意;

2、资金流水与当事人行为无完整因果链条,事实存疑。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律师关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涉案资金因果关系无法查实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马X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内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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