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离异家庭子女向父亲追索抚养费的纠纷案件。
原告系一名未成年女孩,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8月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被告(父亲)应于每月5日前无条件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然而,被告自2023年11月起,未再按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连续拖欠达数年之久。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抚养子女的经济压力全XX在原告法定代理人一人身上,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所需。
与此同时,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加之其考入新XX区内初中班(异地求学),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大幅增加,原定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数额早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保障其健康成长和学业发展的需要。而被告的收入状况较离婚时已有明显改善和提高,具备更强的负担能力。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一)全面梳理证据,夯实请求权基础
接受委托后,刘瑛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原告法定代理人系统搜集和组织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原告身份信息及录取通知书、被告在银行的收入流水证明、原告在生活、医疗、学习等方面的实际支出记录等关键证据。
(二)精准锁定被告收入,为变更抚养费奠定事实基础
为证明被告具备提高抚养费的负担能力,刘瑛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被告在银行的全面收入数据。银行出具的回复函显示:2023年4月至12月合计收入117,664.16元,2024年合计收入153,992.54元,2025年合计收入215,367元,2026年1至4月合计收入87,585.11元。被告年收入呈逐年上升趋势,月均收入已远超离婚时水平,为其承担更高标准的抚养费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
(三)庭审中有效应对被告抗辩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一是主张其为孩子支付了眼睛治疗费26,845元及课外培训费合计24,200元,应从应付抚养费中扣除;二是主张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孩子实际由其直接抚养,该期间抚养费不应重复计算;三是辩称自身收入不稳定、需偿还贷款,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
针对上述抗辩,刘瑛律师在庭审中逐一进行有力回应:
关于医疗费:被告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记录和费用票据,能够证明系用于孩子眼睛疾病的必要治疗支出,属于合理医疗费用,原告对此部分予以认可,法院最终支持从拖欠抚养费中抵扣;
关于课外培训费:刘瑛律师明确指出,课外培训属于义务教育之外的选择性支出,非法定抚养费必需涵盖的范畴,除非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或该培训系子女特殊成长需求所必需且经双方认可,否则不宜直接从法定抚养费中扣减。法院完全采纳了该代理意见,对被告扣减课外培训班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直接抚养期间:原告自认孩子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与被告共同生活,法院据此仅扣减2,000元抚养费,对被告主张的其他期间不予认定;
关于律师费主张:法院认为聘请律师系原告基于自身便利作出的选择,非法定损失,双方亦无约定,故不予支持。
(四)代理人策略得当,区分必要开支与选择性支出
本案中刘瑛律师的核心办案策略在于:精准区分“必要医疗支出”与“课外选择性培训费”的法律性质——对于确有医疗票据支持的必要治疗支出予以认可,体现诚信诉讼;对于课外培训等选择性支出坚持不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以选择性支出冲抵法定抚养费的不当结果。
三、案件结果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瑛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支付拖欠抚养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23年11月至2026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差额1,155元(3万元拖欠费用经抵扣26,845元医疗费及扣减2,000元共同生活期间费用后);
提高抚养费标准: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3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原标准为1,000元/月,增幅达130%);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利息、律师费等)。
案件受理费428.13元,由被告承担200元,原告承担228.13元。
四、律师总结
本案虽为小额诉讼程序,但涉及子女抚养费的追索与变更,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刘瑛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专业代理人的作用:通过调取银行收入流水证明被告具备更强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区分法定抚养费中必要医疗支出与选择性课外培训费的性质,有效阻击了被告以非必要支出抵扣法定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最终促成法院将抚养费从1000元/月提高至2300元/月,切实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亦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其一,课外培训费通常不属于法定抚养费的必需范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经双方认可;其二,子女异地就学导致实际需求增加的,可成为变更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其三,直接抚养一方为子女支付的必要医疗费用,可作为抵扣应付抚养费的合理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