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广告服务合同欠款纠纷,原告为杭州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长期承接房企品牌广告策划代理业务,被告徐州XX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 年 7 月,双方首次签订《广告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 2021 年 7 至 9 月徐州品牌广告策划代理服务,合同固定总价含税 210000 元,约定原告完成全部广告服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全部策划、设计、落地配套服务,所有服务成果均经被告验收确认,且向被告开具足额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 年 2 月,双方再次签订短期广告服务合同,服务周期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20 日,含税总价款 46700 元,原告同样完整交付服务成果、完成验收并开具对应发票。两份合同合计应付服务费 256700 元。
服务全部交付验收后,被告始终拖延付款。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往返杭州、徐州上门沟通催款,被告多次推诿拒不支付。2022 年 5 月,原告委托律师发送正式律师函书面催告,被告签收函件后仍无任何付款动作,长期拖欠款项直接导致原告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压力剧增。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原告委托律师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求:第一,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服务费 256700 元;第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0289 元,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第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属于放弃自身举证、抗辩权利。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两份广告服务合同、服务验收材料、增值税发票、往返催款记录、律师函送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查清全部欠款事实。
法院裁判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秉持诚信原则履行付款等核心义务,第五百八十二条明确,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守约方有权主张赔偿损失、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补充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并赔偿逾期损失。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完全履约,被告拖欠款项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256700 元服务费;分别以 210000 元、467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分段计算逾期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案件受理费 4532 元、保全费 1598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充分说明,只要服务方留存完整合同、验收、发票、催款证据,即便欠款企业拒不出庭,法院也会全额支持回款及逾期利息主张,企业遭遇客户拖欠服务费,可通过诉讼、财产保全同步维权,合法追回全部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