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明确,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他人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获利一方应当返还全部款项;《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裁定书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无需重新起诉,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自然人甲与乙相识,乙声称可为甲介绍对象,以此为由多次要求甲向其转账,累计转账金额合计二十余万元。后续乙并未实际履行介绍对象的承诺,无故占有甲大额资金。甲多次向乙催讨返还全部转账款项,乙虽口头承诺还款,但始终拖延不兑现,给甲造成资金占用损失。
为追回钱款,甲委托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诉求判令乙全额返还转账 ,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由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先安排诉前调解程序。律师全程陪同甲参与调解,梳理全部转账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向乙释明不当得利法律后果,若法院判决不仅要全额返还本金,还需承担利息、诉讼费,同时会留下涉诉记录。
经调解员与律师多方沟通协商,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人民调解协议,确定被告债务金额,协议同时约定,乙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款,甲可就剩余全部未还金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无其他争议。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出具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裁定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本案相比完整开庭诉讼优势明显:通过诉前调解大幅缩短维权周期,无需开庭审理、等待判决;司法确认文书直接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对方违约,不用二次起诉,可快速走执行程序;同时双方协商降低了原始诉求金额,平衡双方还款压力,既保障债权人回款权利,也给债务人分期还款缓冲空间。提醒大众,无合理事由收取他人大额转账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均可作为维权关键证据,委托律师走诉前调解 + 司法确认是高效回款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