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二俊律师,;被告李X(现场包工头)、冯X、某广告公司(定作方)。刘某经李X招募从事门头高空安装,作业时脚手架脱落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起诉三被告,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 18 万余元。广告公司与冯X辩称双方是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武二俊律师收集微信沟通记录、住院病案、伤残鉴定报告、工资约定记录、垫付凭证等全套证据;庭审区分劳务、承揽两层法律关系,论证广告公司发包高空作业存在选任与监管过错,主张三方按过错分担全部人身损害损失,逐项核算各项法定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与李X成立劳务关系,广告公司、冯X与李X系承揽关系;李X未尽设备安全保障义务承担 50% 责任,定作人发包高危工程疏于监管承担 30% 责任,刘X自身疏忽自担 20%。扣除各方已垫付费用后,判令李X赔付 72820.3 元,冯X与广告公司共同赔付 42192.18 元,依据民法典侵权、劳务、承揽相关条款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