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姚某(死者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二俊;上诉人系当地人社局,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出庭,原审第三人为某制造企业。死者柳系该厂销售经理,上班时胸口不适,和同事请假,午饭后回家突发疾病送医当日猝死。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姚X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武二俊律师整理工友证言、就医急救记录、当日工作接待记录全套证据,一审、二审持续主张死者在工作岗位先行发病,回家休养后当日猝死,全程未超过 48 小时,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反驳人社局 “在家发病不属工伤” 的核心上诉观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人社局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死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后续死亡由本次发病引发且未超 48 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条款,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