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2年3月17日,被告某XX公司聘请年逾六旬的李X为农业技术员,约定月工资8000元。李X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凭借丰富的农业技术经验受雇于该公司,负责相关农业技术指导工作。
2022年4月28日23时许,水管站通知被告,因供水统筹安排的需要,要求马上去闸口截断供水。被告随即安排李X前往闸口执行截流任务。李X按照被告指示,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三名工友一同前往闸口。完成任务收工返回途中,李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慎跌落路旁3米深的渠沟中,李X当场昏迷。
工友立即将李X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李X伤情极为严重,共计确诊18项伤情,包括: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气胸、双肺挫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额顶部硬膜下出血、右侧额顶叶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颈7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胸椎退行性改变、腹腔积液等多处严重损伤。李X经住院治疗后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机能受到严重影响。
2023年4月8日,经新XX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X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李X受伤时已年满60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应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李X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委托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刘瑛律师代理维权。
二、办案经过
(一)全面研判,厘清法律关系
刘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李X与被告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李X受伤时已年满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受害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为后续诉讼策略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逐项核算,明确赔偿项目
刘瑛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逐项计算了李X的损失,形成完整的索赔清单:
残疾赔偿金: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42元/年×20年×九级伤残系数20%=150,568元;
误工费:96749元/年÷365日×150日=39,760元;
护理费:96749元/年÷365日×60日=15,904元;
营养费:100元/日×60日=6,000元;
鉴定费:300元+1,580元+100元=1,980元。
以上合计214,212元。
同时,刘瑛律师还主张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确保委托人的全部合理支出均获得充分保障。
(三)及时保全,防范执行风险
考虑到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诉讼过程中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刘瑛律师在起诉同时即协助李X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指导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这一举措有效锁定了被告资产,为后续赔偿款的顺利到位提供了坚实保障。
(四)积极调解,推动快速获赔
案件起诉后,疏附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庭审过程中,刘瑛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论点展开论证:
第一,被告系雇主,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李X系受被告安排前往闸口执行截流任务,系履行职务行为,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李X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事发时间为深夜23时许,路况不明,李X系按被告指示完成截流任务后返回途中发生事故,系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个人过错。
第三,赔偿项目及金额均有明确法律依据。 刘瑛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记录、工资证明等,所有赔偿项目的计算均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刘瑛律师既坚持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诉讼周期和执行风险,积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
三、案件结果
经疏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XX公司向原告李X支付赔偿款12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321.06元(减半收取计661元)、申请保全费1,591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43元,合计2,895元,由被告负担1,895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给李X;李X自行承担1,000元;
李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李X在无需经历漫长诉讼的情况下,获得了12万元的赔偿款,有效缓解了因伤致贫的困境。财产保全措施也为后续款项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