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弱势群体民事权益保护相关条款,以及《民事诉讼法》撤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弱势、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同时开发商向明显无还款能力、存在智力残疾的低收入群体推销高月供房产,未尽审慎告知、风险提示义务,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自然人甲为属于低保困难家庭,仅依靠微薄低保维持基本生活,无稳定收入来源,客观不具备商品房月供还款能力。开发商在明知甲方身体、经济弱势的前提下,与其签署商品房预约相关协议,合同条款仅单方面约定购房者违约赔偿责任,完全未设置开发商违约对应的约束条款,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合同。
甲方签订购房文件后,意识到自身根本无力承担后续高额房贷月供,若继续履行会直接陷入巨大债务压力,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除预约、退还已付款项,但开发商拒绝妥善处理。为维护自身权益,甲方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购房协议显失公平,请求解除 / 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已支付购房款项。
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梳理三大核心维权证据:一是当事人低保户相关材料,佐证当事人属于弱势、缺乏完整交易判断能力;二是购房协议完整文本,对比条款证实合同只约束买方、免除开发商责任,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三是当事人收入证明,客观证明无能力偿还房屋贷款。
立案后,律师第一时间与开发商代理人员对接沟通,向对方释明法律风险:开发商明知购房者存在智力残疾、无还款能力仍签约,且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法院大概率会支持撤销合同、判令全额退款,开发商还需承担本案诉讼费、商誉受损等多重损失。
经过多轮诉前协商谈判,开发商权衡全部诉讼风险后,同意与甲方私下和解退款,双方达成口头和解方案,款项兑付事宜落实完毕。原告基于纠纷全部妥善解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法院经审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仅按四分之一收取由原告承担。
本案给广大购房者、房产从业者带来重要警示:开发商面对残疾人、低保等特殊弱势人群,应当充分评估其还款能力,完整提示购房、还贷风险,签订权责对等的交易合同;弱势群体在被诱导签订不平等购房协议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商或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拿回已付房款,无需走到开庭判决即可通过诉前和解高效化解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