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A于20xx年x月x日入职被告餐厅,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12000元。在职期间,餐厅未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餐厅的实际管理及工资发放均由经营者B的配偶XX负责,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资。20XX年X月X日,XX在餐厅微信工作群中单方面通知“店面不再经营”,即日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A随后向天津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审理中,XX作为餐厅代理人出庭,承认A为餐厅工作的事实,但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仲裁委于20xx年初作出终局裁决,支持A全部请求。后餐厅不服,向天津市某某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以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终局裁决情形为由,裁定撤销。A遂依法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A与餐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仅受XX个人雇佣;
餐厅是否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登记经营者B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A在餐厅从事厨师工作,接受XX管理,由XX发放工资,结合仲裁庭审笔录、微信记录、餐厅现场照片及镇政府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A与餐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餐厅辩称A系XX个人雇佣,但XX在仲裁中已以餐厅代理人身份承认A为餐厅工作,故抗辩不成立。
因餐厅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A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应自20XX年X月X日起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支持12000元。
XX在微信群中单方宣布停业并解除劳动关系,视为餐厅提出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某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结合A工作2个余月及月工资标准,支持经济补偿6000元。
关于登记经营者B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原告将B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该项请求。
判决主文:确认双方于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餐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经济补偿6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个体工商户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且管理及发薪由经营者配偶操作,但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工作管理、工资支付、工作场所等关联证据,法院仍可综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阶段因终局裁决被撤销而进入诉讼,但法院最终全面支持了劳动者的核心诉求。
关键证据包括:仲裁庭审笔录(对方自认)、微信工作群通知及转账记录、餐厅现场影像、基层组织出具的地址说明等。这些证据有效反驳了被告“不认识原告”“系个人雇佣”的虚假陈述。同时,法院明确区分了登记经营者个人与字号的责任,指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由字号承担,经营者个人不当然列为共同被告,除非符合家庭经营等例外情形(本案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三、律师价值
证据梳理与法律关系精准定性:代理律师在仲裁及诉讼阶段,系统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现场照片等客观证据,并利用仲裁庭审中对方代理人的自认,成功将“个人雇佣”表象还原为“事实劳动关系”,避免劳动者被错误定性为劳务关系而无法获得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程序应对与诉讼策略调整:在仲裁终局裁决被某人民法院撤销后,律师及时指导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确保实体权利不因程序障碍而丧失,最终在诉讼中取得全面胜诉。
法律适用与诉求合理拆分:律师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二倍工资起算时间(超过一个月)、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不满六个月按半月工资)的规定,提出明确金额主张,并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同时,针对经营者个人连带责任问题,虽未获支持,但通过诉讼明确了债务承担主体,为后续执行提供了清晰指向。
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本案亦提醒劳动者,在个体工商户工作时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并保留工作痕迹;若发生争议,应及时固定管理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安排等证据。律师的专业介入可将碎片化证据转化为具有证明力的证据链,显著提高维权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