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核心争议为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共债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执行清偿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借款,款项转入配偶实名账户,结合资金用途、夫妻共同财产收支逻辑,可推定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出借人举证证明款项交付至配偶名下收款账户,借款人仅口头抗辩配偶不知情但无有效反驳证据的,法院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明确,债务人还款清偿顺序为先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再利息、最后本金,判决后被执行人需全额履行全部判项,逾期另计加倍迟延利息。
自然人甲(出借人)向自然人乙出借资金,乙以工程周转为由借款,双方约定到期还款。出借人按照乙的指示,分多笔将借款转入乙配偶丙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累计实际转账93700 元。后续乙向出借人补立书面借条,自愿确认借款总额 100000 元,借条同时约定逾期产生律师费、诉讼费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乙长期拖延,出借人多次催告无果,委托律师起诉,将乙、配偶丙列为共同被告,诉求二人共同偿还 10 万元本金、按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承担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
庭审中乙抗辩:借条违约金条款为原告私自填写,且收款支付宝只是借用配偶副卡,丙对借款完全不知情,二人已经离婚,案涉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不应由丙共同偿还。我方代理律师围绕夫妻共同债务完整举证、层层驳斥:1、全部借款均打入丙实名支付宝账户,账户具备身份专属属性,乙长期使用配偶账户收款,丙明知且授权资金往来,具备共同举债外观合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借款发生、收款、出具借条均处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乙所称仅借用副卡无客观证据佐证,无法对抗转账流水客观事实;3、借条明确款项用于工程经营,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负债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4、虽高额违约金手写部分未得到法院采纳,但本金、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均有借条、转账、委托合同完整支撑。
法院经审理,认可我方举证逻辑,最终认定 10 万元本金债权合法有效,支持按年利率 3.45%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同时认定款项转入配偶实名账户、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乙无法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经营 / 生活,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乙、丙二人共同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一审判决生效后,两名被告清楚拒不履行将被查封名下银行卡、房产、车辆,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主动联系原告协商履行,按照判决书载明全部款项一次性足额付清,包含 10 万元本金、全部应付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所有判项全部履行完毕,债权 100% 全额回收,无任何损失。
本案给民间出借人重要启示:出借款项尽量打入夫妻一方实名账户、留存完整转账记录;起诉时一并将配偶列为被告,律师可依据配偶收款流水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最大化回款保障;借条提前约定律师费由违约借款人承担,诉讼、执行产生的维权成本均可由对方全额承担,判决后债务人大概率会主动全额清偿全部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