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朱坤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处理 苏州XX推荐 朱坤律师推荐
一、案情概述
本案中,胡X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胡X系通过手机淘宝平台购买两只鹦鹉幼鸟,购买时商家向其介绍涉案鹦鹉为人工饲养繁殖,胡X亦在确认系人工繁育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后因相关鹦鹉经鉴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公安机关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胡X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朱坤律师担任胡X辩护人。经审查案件事实后,朱坤律师认为,本案不能简单根据鹦鹉种类直接定罪,而应重点审查胡X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鹦鹉系野生动物,以及涉案鹦鹉的来源属性是否符合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二、辩护重点与办理经过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朱坤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涉案客体属性、主观认知及社会危害性三个方面。
首先,从涉案客体属性看,朱坤律师指出,《刑法》所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保护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根据案情,涉案鹦鹉均系通过淘宝平台店铺购买,购买时商家明确告知为人工繁育饲养,且涉案幼鸟带有脚环、DNA性别卡等人工繁育标识。因此,涉案鹦鹉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在事实上存在明显争议。
其次,从主观认知角度看,胡X在购买过程中多次向商家询问是否为野生或人工繁育,并在得到明确答复后才进行交易。其主观上购买的是人工繁育鹦鹉,而非野生动物。在证据层面,现有材料亦无法排除胡X所购买鹦鹉为人工繁育、饲养的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仅根据事后鉴定结果,直接倒推胡X具有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
再次,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胡X购买涉案鹦鹉后一直在家中饲养,鹦鹉在其照料下健康成长,被查获时状态良好,未造成动物死亡或生态破坏结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非法猎捕、交易野生保护动物存在明显区别。
在案件批捕阶段,朱坤律师即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认为胡X行为不符合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胡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朱坤律师再次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未对胡X提起公诉。
三、办理结果
经朱坤律师持续辩护,检察机关对胡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胡X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此后,检察机关对该案未提起公诉。案件最终未作为犯罪处理,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刑事辩护中一个常见但易被忽略的问题:如何区分人工繁育动物与野生动物在刑事评价中的差异。
在司法实务中,一些案件容易根据事后鉴定结论直接定罪,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认知、涉案物品来源及案件具体背景的审查。但刑法的评价必须建立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之上,不能脱离行为人的实际认知能力和涉案物品的真实来源作机械化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