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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成功判令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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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适用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法律规则,同步起诉企业与唯一股东,拓宽执行财产范围;完整固定微信对账电子证据,应对被告缺席审理情形,证据链条无瑕疵;主张低息资金占用利息兼顾客户回款诉求,诉讼费全部判令对方承担,零诉讼成本损耗,一次性全额支持货款本金及利息,彻底规避空壳公司无法执行的法律风险。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方:原告 龙岩XX公司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龙岩XX公司主营装修板材销售业务,被告龙岩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游女士。被告公司长期向原告采购装修板材,双方通过微信专属下单群沟通订货、对账、催款全部事宜,群内由股东游女士直接对接货款核对工作。2025 年 8 月,原告在微信群向游女士核对确认,被告尚欠板材货款 63757 元,游女士对欠款事实未否认,仅以第三方未回款为由拖延支付。后续原告多次线上催告,被告及股东均无实际付款行为。 因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游女士无法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对公司全部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委托我所代理本案,整理微信聊天对账记录、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股东身份材料等完整证据链,向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但龙岩XX公司、游女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龙岩XX公司立即支付板材货款 63757 元,以 63757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6 年 4 月 20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 3% 支付资金利息;

判令游女士对前述全部货款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结果

被告龙岩XX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龙岩XX公司支付货款 63757 元,并自 2026 年 4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3% 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

被告游女士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1394 元,减半收取 697 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一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核心难点在于如何锁定股东连带清偿责任。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两类核心证据:一是微信聊天原始记录,完整固定游女士作为实际经营负责人确认欠款的事实,夯实买卖合同债权基础;二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明确龙岩XX公司自然人独资属性,提前预判被告庭审缺席风险,做好缺席审理证据完备准备。 立案阶段,同步完成企业、股东双被告立案,一次性提交全部电子证据光盘及书面截图,规避庭审证据缺失风险。庭审当日被告均未到庭,法院直接采信我方全部证据,完整支持全部诉讼主张。本案突破普通买卖纠纷仅起诉公司的常规思路,精准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举证倒置规则,直接追加唯一股东为债务人,从根源保障后续强制执行财产范围,避免龙岩XX公司空壳无法回款的执行困境。判决明确股东连带义务,后续执行阶段可同步查封、冻结公司及股东个人名下全部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资产,债权实现路径完整清晰。

律师价值

精准适用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法律规则,同步起诉企业与唯一股东,拓宽执行财产范围;完整固定微信对账电子证据,应对被告缺席审理情形,证据链条无瑕疵;主张低息资金占用利息兼顾客户回款诉求,诉讼费全部判令对方承担,零诉讼成本损耗,一次性全额支持货款本金及利息,彻底规避空壳公司无法执行的法律风险。


  • 2026-06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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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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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昊律师 专业简介 杨鸿昊律师,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是一名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律师。他凭借扎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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