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方:原告 沈X
案件详情
原告沈X自有轻型封闭式货运车辆,2024 年 4 月 11 日与被告曹X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租金标准、付款期限、违约责任条款,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需承担出租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维修费、公告费等全部实现债权费用,逾期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租赁周期自 2024 年 4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被告曹X到期归还车辆后,双方 2026 年 3 月 24 日通过微信对账,确认被告欠付分期租金、车辆维修费、违章罚款合计 21450 元,对账后仅支付 500 元,剩余 20950 元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协商,被告以无收入为由拒绝支付租金、违约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我方接受委托,整理机动车行驶证、书面租赁合同、微信对账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全套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主动调整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自愿将合同约定高额日万分之五罚息下调至一年期 LPR 四倍,符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兼顾合法性与当事人损失弥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到庭应诉,仅抗辩无力支付、不愿承担律师费,未否认全部欠款事实。
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曹X支付欠付租金 20950 元,以 2095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9 月 30 日车辆归还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按一年期 LPR 四倍(年利率 1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本案维权支出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被告曹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租金 20950 元,并自 2025 年 9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12% 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
被告十日内另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案件受理费 499 元,减半收取 249.5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逾期履行加倍计收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点为律师费承担与逾期利息标准。庭审中被告当庭认可全部欠款本金,但拒绝承担律师费、高额罚息。开庭前我提前研读合同违约条款,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情形下律师费由承租人全额承担,该约定属于双方自愿民事约定,合法有效,提前准备律师费支付凭证、代理合同,形成完整维权费用证据链。 针对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罚息标准过高问题,我主动为当事人调整诉讼请求,下调至法定 LPR 四倍,既避免法院主动调低利息造成当事人损失,又提升法院采纳概率,兼顾合法性与当事人权益。庭审中结合民法典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文,清晰论证被告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租金、利息、律师费均属于法定、约定双重赔偿范围。 法院完全采纳全部诉讼主张,租金、四倍逾期利息、律师费三项诉求全额支持。即便曹X经济困难,判决仍明确全部给付义务,后续可直接执行被告名下资产,通过失信、限高措施倒逼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完整实现出租方全部合同债权。
律师价值
深挖租赁合同违约条款,主张律师费全部由违约方承担;主动调整逾期利息至司法保护上限,规避高额违约金不被支持风险;庭审应对被告当庭抗辩,完整举证对账记录、律师费票据,租金、四倍利息、律师费三项诉求全部获法院支持,减半诉讼费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完整实现出租方全部合同债权。
